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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招商招商证证券智券智远远增利集合增利集合资产资产管理管理计计划集合划集合资产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目目 录录一、前言.2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3三、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4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8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10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和资产托管.10七、集合计划的费用.11八、收益分配.14九、信息披露.15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8十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9十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1十三、集合计划的退出.23十四、集合计划的展期.26十五、集
2、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6十六、风险揭示.28十七、不可抗力.32十八、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2十九、合同的成立、生效、期限及签署.34二十、合同的补充与修改.35二十一、或有事项.36二十二、其他事项.37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特别约定: 本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即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一、前言一
3、、前言为规范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4、合同必备条款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要求制订。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3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存续期间向管理人、推广机构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委托人保证未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用合法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向管理人及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管理人、推广机构应拒绝其参与集合计划。委托人声明,已阅知并认可本合同和说明书(见附件)全文,已签署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
5、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同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申购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推广机构网点、管理人指定网络系统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查询参与结果。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
6、合计划出具了批准函(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20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4二、二、集合集合资产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管理合同当事人委托人委托人名称(机构)/姓名(自然人):联系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机构填写):代理人(机构填写):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管理人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7、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法定代表人:宫少林联系电话:0755-82943666托管人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孔丹联系方式: 010-65556812三、集合三、集合计计划的基本情况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与(一)名称与类类型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51、本集合计划名称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本集合计划类型类型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投(二)投资资范范围围和投和投资资比例比例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本计划投资的投资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现金管理类金融品
8、种、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 ETF)、权证等在公开市场交易的金融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其中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
9、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交易完成两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本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6公司发行的证券。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1)各种类型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
10、分离债券(含申购)、短期融资券、债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 0%-95%; (2)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型基金(含ETF)、权证等:资产净值的 0%-20%,其中权证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3%;(3)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国债、期限在七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现金管理类金融品种,不少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5%;(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
11、、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3、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1)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3)集合计划投资于和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7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
12、相关投资限制规定;(4)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5)不将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但若集合计划成立之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回购事宜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6)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7)不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不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9)不发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制和禁止的其他行为。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一级市场申购等外部因素
13、,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上述投资限制是依据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所变化,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也将作相应的调整。(三)(三)规规模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 3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存续期不设目标规模。(四)存(四)存续续期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8(五)集合(五)集合计计划的封划的封闭闭期及开放日期及开放日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 3 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委托人
14、的申购和退出申请。封闭期结束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日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上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通告。(六)每份集合(六)每份集合计计划的面划的面值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七)参与本集合(七)参与本集合计计划的最低金划的最低金额额单个客户在某一推广机构首次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含参与费)。(八)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八)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为: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
15、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募集金额超过 1 亿元(含),且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含),则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验资报告出具后本集合计划成立。推广期内,对于本集合计划,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包括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管理人拟参与的自有资金份额)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时,且截至当日已有委托人人数均不少于 2 人(含),管理人应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接近目标规模的标准由管理人全权认定。若推广机构当日接受的参与申请数量过多,致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
16、同3-9使本集合计划募集总份额超出目标规模,次工作日管理人应对于上一工作日提交的参与申请,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按委托人参与申请单号从小到大排序确认有效参与。超出目标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并停止该集合计划接受参与申请。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前,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必须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时,管理人将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九)本集合(九)本集合计计划划设设立失立失败败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1、推广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未达到本条第(八
17、)项约定的成立条件;2、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退还完毕后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四、委托人参与集合四、委托人参与集合计计划划(一)委托人参与集合(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计划的方式划的方式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方式包括认购参与和申购参与。在推广期和开放日内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二)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计划的划的时间时间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
18、-10推广期,委托人以认购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始推广,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以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本计划的封闭期是自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封闭期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日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推广机构有权视其为无效申请而不予受理。(三)委托人参与集合(三)委托人参与集合计计划的价格划的价格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推广期委托人按面值认购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按照“未知价”原则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价格是申购当天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四)委
19、托人参与本集合(四)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计划的原划的原则则1、 “金额认购、全额预缴”原则。即委托人以金额数目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并缴足所申请认购的金额。2、 “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价格为申购当天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3、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间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五)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计划的程序划的程序1、参与申请(1)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1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2)委托人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委托人可多次参与,参与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2、参与确认管理人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入足额参与资金
21、。推广机构受理委托人参与申请(T 日)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个工作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申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机构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推广机构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参与费用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本集合计划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参与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参与费率随参与计划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委托人认购参与和
22、申购参与的费率具体如下: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2参与费率 参与金额(M) 认购参与申购参与M100 万0.6%0.8%100 万M500 万0.4%0.6%500 万M1000 万0.2%0.4%M1000 万按笔收取,1000 元/笔按笔收取,1000 元/笔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4、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计算(1)认购参与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应计利息)面值(2)申购参与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参与价格参与费=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参与费、参与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计算。(六)定期定(六)定期定额额投投资业务资业务定
23、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委托人通过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投资集合计划的名称等,由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系统于约定扣款日在委托人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一种集合计划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暂不适用于首次参与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与普通参与费率一致。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安排开展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届时在指定网站发布公告确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3五、管理人以自有五、管理人以自有资资金参与本集合金参与本集合计计划划时时的特的特别约别约定定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六、集合
24、六、集合计计划划账户账户管理和管理和资产资产托管托管(一)指定(一)指定资资金金账户账户指定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如因故造成变更或撤销账户的,委托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推广机构,并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二)集合(二)集合计计划托管划托管银银行行账户账户开立与管理开立与管理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置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以证监会关于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的书面文件为准。该账户用于办理对应集合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
25、托管银行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三)集合(三)集合计计划划证证券券账户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的开立与管理托管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四)其他(四)其他账户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开立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管理人委托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开立,管理人应提供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4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集合计划的资产
26、相互独立。(五)(五)资产资产托管托管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七、集合七、集合计计划的划的费费用用(一)集合(一)集合计计划划费费用的种用的种类类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3、因集合计划资金划付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询证费等;5、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
27、易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6、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二)集合(二)集合计计划划费费用用计计提方法、提方法、计计提提标标准和支付方式准和支付方式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51、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2、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1.0。
28、计算方法如下:H=E1.0%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3、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2。计算方法如下:H E 0.2% 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29、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在次月首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6日支付。4、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业绩报酬在客户退出时计提。退出份额采取“先进先出”原则和本说明书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计算。当本计划清算时,所有客户视同全部退出,都按规定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的计提,以委托人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收益为基准,按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如下: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
30、间的年化收益率低于 6%(含),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本次退出对应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高于 6%(不含),提取该对应份额年化收益率 6%以上部分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当条件满足时,计算方法如下: 当时 6%365eisiisTTmn T; (6%)20%365eisi xixiis isTTmnHNTT当时, ; 6%365eisiisTTmn T0xiH1nxxi iHH其中:为第 x 位客户本次退出提取的全部业绩报酬;xH为第 x 位客户本次退出对应的第 i 笔份额所提取的业绩报酬;xiH为该客户本次退出的退出申请日的单位累计净值;eT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
31、申请日(如认购参与为计划成isT立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7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申请日(如认购参与为计划成isT立日)的单位净值; 为该客户本次退出的退出申请日m为该客户本次退出所对应的第 i 笔份额参与申请日(认购参与的份额,in为本计划成立日)in为与之间的自然日天数,即委托人持有第 i 笔份额的天数。imnmin为第 x 客户本次退出对应的第 i 笔份额数。xiN业绩报酬在委托人退出时或集合计划清算时由管理人计算。业绩报酬从委托人的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
32、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5、其它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之外的律师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询证费等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三)不列入集合计计划划费费用的用的项项目目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
33、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8八、收益分配八、收益分配(一)收益的构成(一)收益的构成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说明书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二)收益分配原则则1、每份计划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利;2、在集合计划有可分配收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3、收益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在符合上述集合计划分红条件时,管理人在每会计年度至少
34、分红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值)的20%,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 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本集合计划收益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再投资的,免收参与费,该份额退出时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或合同的约定收取退出费; 6、收益分配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收益情况拟定,经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与收益分配、退出集合计划相关的税负由持有人自行承担;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19(三)收益分配的方式(三)收益分配的方式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日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的,现金红利在权益登记日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四)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四)收益分配方案及披露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定,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计算无误后确定,在方案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方案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实施。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36、、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的明(五)收益分配的明细详见细详见集合集合计计划划说说明明书书九、信息披露九、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方式(一)信息披露的方式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查询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管理人发布的临时性的公告。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管理人网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时间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01、定期公告与报告(1)单位净值封闭期内,集合计划成立后每
37、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封闭期后,集合计划每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在下一个工作日披露。(2)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主要财务指标、管理人投资回顾、市场展望、投资计划、风险控制情况及重大事项说明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由管理人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38、案。(3)年度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财务指标变动、风险控制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托管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说明书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业绩表现、收益分配、会计报表、投资组合等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1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管理人
39、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4)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2、 投资于存在关联关系证券的事项披露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但在发生该等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1)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申购(包括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本公司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40、的新股或其他首次发行证券。(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3、临时公告与报告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或报备手续,通过管理人的指定网站()等方式在重大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告委托人。(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2)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3-22
41、(3)涉及集合计划的重大关联交易;(4)管理人发生的可能对本集合计划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5)导致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发生;(6)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7)本计划份额转换等其它业务的推出;(8)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9)暂停申购、退出后重新开放集合计划的申购、退出;(10)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11)集合计划分红;(12)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法规规定的相关交易所报告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4、对账单服务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季度末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委托人可以选择寄送方式,默认的寄送方式为邮寄。对账单的内容包括集合计划的差异性和风险,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招商证券智远增利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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