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土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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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土地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土地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学校现有土地资源,保证校园整体规划建设及优美教学环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是指学校依法按属地政府无偿划拨、出让或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各种用途土地。第二条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校内单位对学校土地的依法使用;(二)负责对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论证及
2、审定;(三)负责学校土地的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的管理及土地变更登记办理工作;对学校新增土地及新建项目用地,协同校内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及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在内的土地调查及勘界工作;(四)负责学校土地登记入账管理和增减变动相关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五)负责对利用学校土地开发、置换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论证和审批工作;(六)学校土地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对所属土地设立账目管理,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政府批准文件对新增、变动的土地进行登记;学校土地如发生权属变动,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第四条第四条 对学校批准变动的土地,应依法依规完
3、备土地权籍的变更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土地账目增减变动及报批报备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新建项目的用地,应依据建设立项批复,由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向学校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土地权证,并负责办理包括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各种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土地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或利用土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由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受理后上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学校权属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如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应由使用单位依法自行办理的相关手续,并承担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税费。第七条第七条 对学校调配各单位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经学校管理职能部门授权,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各使用单位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效能,承担学校权属土地红线内的监护义务和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对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清理,对损害学校土地权益的行为及时上报。第八条第八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和直接造成土地权益损失的个人责任。触犯纪律和法规的,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条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 林 大 学201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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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 土地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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