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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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教师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对于以医疗为主的教师,只设置副教授、教授岗位。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三条第三
2、条 依据学校教学、科研、医疗、本(专)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需要,教师分为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以科研为主的教师、以医疗为主的教师、以动物医疗为主的教师和本(专)科生辅导员。第四条第四条 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是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岗位。第二章第二章 岗岗 位位 职职 责责第五条第五条 助教基本助教基本职责职责1.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指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设计)。2.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
3、根据需要参加社会服务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六条第六条 讲师讲师基本基本职责职责1.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根据需要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2.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5.承担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第七条第七条 副
4、教授基本副教授基本职责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医疗手段,更新实验内容。3.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4.承担课程辅导、作业批改、实验指导等教学工作。5.承担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第八条第八条 教授基本教授基本职责职责1.系统地承担基础课、专业
5、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和组织临床医疗全面技术工作。2.主持或者参加科学研究、医疗研究、技术研究,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编审教材和主持教学研究。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或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6.承担课程辅导、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7.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学生班主任。第三章第三章 任任 职职 资资 格格 和和 条条 件件第九条第九条 受聘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
6、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承担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受聘各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具有履行各级教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同时对任职时间规定如下:1.助教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获得者,见习 1 年期满。2.讲师博士学位获得者;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无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 2 年;硕士学位获得者,攻读硕士学位前有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 1 年、且攻读硕士学位前后累计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2 年;第二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 3 年;学士学位获得者,受聘助教职务满 4 年。3.副教授取得博士学位后
7、,担任 2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 5 年及以上讲师职务(或受聘副主任医师职务)。4.教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五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或受聘主任医师职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应聘讲师职务人员须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且合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人员,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及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分类指导”和“学校制定原则、学部制定条件、学院制定细则” 的指导思想,分层次制定教师各级职务相应学术业绩条件。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的申报教授职
8、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学部制定的申报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条件,制定本单位申报教授职务学术业绩细则。对于副教授及以下职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副教授职务的学术业绩原则要求和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申报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学术业绩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师,在任管理职务期间,其教学工作在数量上可适当减免。具体标准为中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 1/2,其他人员减免本单位年均教学工作量的 1/4。第四章第四章 评评聘聘组织组织及及职责职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聘任相结合的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审实行学院教学
9、委员会审核,学校、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三级评审。评审组织的具体职责是:1.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审定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2.学部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审核各中层单位推荐的教授职务拟聘人选的资格;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副教授职务聘任人选的资格。3.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职务学术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制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任职的学术业绩细则;审查各级教师职务的资格;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4.学院教学委员会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的职责是:对应聘人员的教学工作进行审核。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1.
10、 各级学术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意见方为有效。2.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时,应指定监票人员 2 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3. 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对应聘人员的评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 2/3(含 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当得票 2/3 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数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由于得票数相同必须排序时,对得票数相同的应聘人员再进行一次投票
11、,再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人选。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4. 在对学术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对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进行评议表决时, (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委员人数1)2/3 方为通过。5.在学术委员会评审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与会委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6. 评审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学校和中层单位两级聘任。各级聘任
12、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履行其职责。具体为:确定各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对于出现严重争议的中层单位,决定是否收回该单位的聘任权限;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事项。2.中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中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聘任细则;推荐教授、副教授拟聘人选;审定讲师及以下职务聘任人选;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作。1. 各级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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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 教师 职务 聘任 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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