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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促进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法律法
2、规的规定,结合我所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我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等活动的在职、在编职工、特聘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客座人员、硕博研究生、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学生等,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农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第二章
3、组织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简称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科研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研究所第一负责人担任。第五条第五条 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定期对试验过程中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第六条第六条 按照研究与试验的不同环境,由不同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实验室环境由研究组负责,室内温室环境由研究组和温室管理者共同负责,大田环境(研究
4、所所属的农场)由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负责,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需求进行协调。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负责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与试验研究相配套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做好试验记录和资料存档,并定期对有关试验人员进行培训。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对研究所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讨并报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5、和监督。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所有拟开展的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均须对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和安全等级,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复后向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未进行申请、备案,或申请未批复的,将不能开展相关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研究组在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第十条第十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研究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获取安全证书的申请程序: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
6、产性试验结束后,需先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通过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然后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研究组,须根据研究与试验所属阶段,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试验时间、地点、规模和安全控制措施开展研究与试验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实施前要将相关研究材料送交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开展相关研究与试验的必要依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转基因作物在大
7、田环境的试验与研究,须在播种期、开花期、收获期和试验结束后四个重点时期的以下环节做好安全控制工作。 播种期播种期 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等。开花前开花前 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防止外源基因扩散的控制措施(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以及试验范围等。收收获获期期 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等。试验结试验结束后束后 严格监控时间,着重是自生植物的检查、去除措施及残留物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研究所所
8、属的农场进行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时,必须向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批件,否则不得安排其研究与试验用地。作物栽培与育种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在本农场内开展的试验、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研究所科研人员参与外单位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及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外,还需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境外进口或任何方式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在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9、第十七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转基因材料和加工品进行规范标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过程中发生转基因生物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及时向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及时逐级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所有相关试验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承担单位或个人进行所内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经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认定情节严重者或经多次教育、警告不改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涉及转基因生物的课题和从事有关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转基因安全事故,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所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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