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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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 题的政策解释题的政策解释1.各市、县还需要出台车改方案吗?各事业单位按照全省统一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车改方案,各级车改部门无需再出台本地区总体方案。2.事业单位的参改范围如何确定?方案由谁来审批?解答:本次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为各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所有非参公的一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按要求必须参加此次公务用车改革。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车改方案,并由上一级部门审批。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从何时开始发
2、放补贴和实报实销?解答: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批复方案后,完成取消车辆封存并由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交通费,严禁提前。4.事业单位车改是否有节支率要求?解答:公车改革必须做到节约,每一个参改的部门所2属事业单位都要对节支情况进行测算。改革后,新增补贴发放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等相关费用支出总额不要超过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5.改革前成本资产核算的时间是什么?解答:改革前成本核算截取 2013 年到 2015 年三年的平均值,如果情况特殊可以报上级审批部门同意后顺延或截取其他时间段,但不能向前追溯。6.中直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公车改革?解答:中直事业单位参加车改,中直
3、事业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咨询意见,是否按照属地化原则制定本单位车改方案。7.现有班车是否可以保留?解答: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未开展班车制度改革的参改事业单位,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班车的,主管部门应从严予以认定。8.校车是否保留?解答:校车可以纳入业务用车范围予以保留,但鼓励参改单位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保留校车应喷涂醒目标志,明确管理办法。保留车辆类型应为大中型客车。9.9.老干部服务用车如何界定?解答:车改前核定过车辆编制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3按核定的编制予以保留。未核定此类编制的事业单位,内设有老干部服务机构的在达到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关
4、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11343 号)的规定予以核定,但车辆必须从本单位取消的车辆中予以调剂,不得新增新配车辆。10.事业单位非编制内聘用人员改革后是否领取交通补贴或实报实销?解答:事业单位车改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人员。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因公发生的交通费用仍按照本单位改革前符合财政管理规定的方式处理,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进行规范。11.事业单位节支率怎么算?解答:节支率计算公式: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涉改车辆运行费+涉改司勤
5、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其他支出根据事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确定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按 2013-2015 年实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三年平均数计算。2013 年以后成立的单位,顺延 3 年计算,其中:42017 年成立的单位,按 2017、2018 年平均数计算;2018年新成立的单位,按当年实际发生数折算全年支出。 (折算全年支出不能高于年初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定额)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按 10 年进行摊销,即:涉改公务用车购置费=单位改革前全部实有车辆购置款(含购置费)之和10涉改车辆运行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及路桥费等。其他支出包括:未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核算的车辆
6、租赁和其他交通费用。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车辆年均购置费+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保留涉改司勤人员费用+其他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报销支出=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内人员按标准应发放补贴数+预计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保留涉改车辆年均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18 万元/辆10 年按照中央车改要求,改革后保留车辆购置费,统一按使用年限 10 年、单价 18 万元进行测算。保留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涉改车辆运行费改革前5公车数量统计数改革后拟保留车辆数保留涉改司勤人员费用=改革前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统计数改革后拟保留司勤人员人数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
7、公务出行租车费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12.车改补贴所需资金通过何种渠道解决?解答:节支是我省要求的公车改革“底线” ,财政部门不再因车改另行安排资金。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统筹部门预算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费用(以后年度)及其他可统筹的公用经费解决。13.之前已经完成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事业单位,本次改革是否还要参加?解答:已经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单位人员公务出行的事业单位,可以维持原来方式,但应按照事业单位车改原则进行规范。所发放补贴不超过同地区同级别级别公务人员。具体如何对应相应级别公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已有规定、管理惯例等,结合落
8、实车改文件要求确定,但原补贴标准不得上浮。14.部分行政(参公)单位车辆与其下属事业单位车辆混用,资产权属不清,或单位内部行政与事业编制混岗、车辆混用,应怎样区分参改车辆?6解答:参改单位在制定车改方案时应理清行政(参公)单位和事业年位用车产权;产权暂时无法区分的,可以随实际主要使用方参加车改,或根据用车量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行政与事业编制混岗,车辆混用的,可以根据人员职责、人数比例等合理划分。混用车辆的划分方案,应符合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车辆划分的同时其混用的费用也应合理划分。严禁同一辆车既参加行政(参公)车改又参加事业单位车改。车改方案中应附有车辆划分方案。15.如何
9、准确把握司勤人员安置政策解答:司勤人员主要分为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以及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册人员主要采取 4 种方式妥善安置:一是内部转岗;二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三是提前离岗;四是自谋职业。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主要采取的安置方式有:一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对劳务派遣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解决;三是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其中,对于解除人事关系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 号)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10、间流动时社会7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 号)等国家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登记失业的司勤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与政策扶持。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涉及补缴条件和标准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补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具体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执行(附后) 。16.如何把握取消车辆处置问题?各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参改单位取消车辆,由主管部门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
11、,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原则上取消车辆必须为账内资产,对未入账车辆,应及时入账,确保账实相符。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驻长以外的省属事业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制定方案,由主管部门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审批,取消车辆由部门委托当地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另外,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817.省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工作程序是什么?省级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流程示意图吉林省车改领导小组吉林省车改领导小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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