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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哈尔滨电尔滨电力力职业职业技技术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规定(定(试试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 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高等学院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 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院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部门) 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
2、”和“单位(部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 工作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 第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部门) 、师生员工、外来建筑 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院房屋的承租人及在院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 员。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 安全的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院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 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院领
3、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 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织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4、(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 安全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部处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部门)消防 安全工作实施检查、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
5、费预算、总结报告等; (三)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四) 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外来从事商业活动、租赁学院房舍人员贯彻消 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五) 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六) 购置、维修灭火器材; (七)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九) 指导重点单位(部门)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 提请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表彰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
6、(部门)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院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五)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协助学院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单位(部门)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
7、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 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具体部位要设消防安全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四条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学院及各单位(部门)每年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二)院内出租
8、房屋,由租赁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 学生公寓、食堂、教室、实验室、实训室(场地)院、卫生所、体育场 (馆)、俱乐部、宾馆(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网络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室、广播站等传媒部门;(三) 车库、锅炉房、木工房、焊接场地等部位;(四) 图书馆、档案室、书库;(五) 水、电、气、热等系统;(六)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 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 高层建筑及地下(半地下)
9、室;(十) 施工现场;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行 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及日常安全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违章行为的纠正及违 章电热器具的收缴; (二)学生公寓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防 火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半地下)及共用建筑管理 (一)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 急预案和疏散路线示意图; (二)地下(半地下
10、)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禁止用做学生或员工 宿舍。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三)多家使用的共用建筑,使用单位(部门)共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训室管理 (一)实验室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归口管理的系部处室负责; (二)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实验室实训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实验室实训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 要求;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部门) ,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
11、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办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 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行政处、后勤服务处、基建办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 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 (三)后勤服务处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门禁控制系统、消防电 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和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维修和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
12、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负责校内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后勤服务处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 日常管理; (三)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 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服务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部门)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部门)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 塞消防通道; (四)学
13、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 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院基建办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 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向学院缴纳消防安全风险 金,金额为 10000 元。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违章行为需经济处罚的视情节从风险 金中扣除;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 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保卫处审批,并在规定 时间内
14、拆除; (四)各单位(部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一般装 饰装修工程保卫处审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 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保卫处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部门)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院保卫处、 行政处、后勤服务处集团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
15、工的属违法行为, 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部门)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财务报销消防审核签字由保卫处负责。 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消防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 第二十五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 ,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保 卫处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 、承办部门及提供场地的部门,必须在签订 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
16、)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部门) ,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 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供电用电管理 (一)后勤服务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后勤服务处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 用电必须经后勤服务处审批; (五)后勤服务处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火管理 (
17、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出租房屋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校内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由出租单位(部门)负责; (二)在校内租用房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网店,营业前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备 案,消防安全由租赁双方负责; 在校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外经营性单位(部门)管理 (一)学院对外经营性单位消防安全由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与维修由本单位(部门
18、)负责。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 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 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 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四章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
19、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单位(部门)内部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情况; (四)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 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六) 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七) 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管理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消防给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
20、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 24 小时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
21、院消防安全检查、单位自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受检查 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它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 未经审批举办大型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的; (
22、九) 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 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的; (十一)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签发消防整改意见书: (一) 在地下(半地下)室、车间或仓库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二) 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未设防火分隔或消防设施损坏、有故障的; (四) 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识错误,影响安全疏散的; (五) 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损坏的; (六)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 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
23、坏、影响使用的; (八) 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危及 消防安全的; (九)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或部位使用可燃或易燃装修材料的; (十) 重点工种人员和消防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 其他需要签发消防安全整改意见书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 或停止使用: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24、(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部门)负责整改。对无 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 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行政处与后勤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控制室 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的隐患整改; (三)后勤服务处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门禁控制系统、避雷设施、公用 楼内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隐患整改; (四)归口管理的系部处室负责相关实验室实训室隐患的整
25、改;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院保卫处及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院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存档备案。第五章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培训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四十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部门)要开展 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
26、 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 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应急灭火、 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 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六章第六章 消防经费消防经费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 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部
27、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院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 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 保卫处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院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 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 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行政处、基建办、后勤服务处组 织实施。第七章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消防工作奖惩第四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 入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内容
28、,对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对在消防 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必须”履行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未能履行或不作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对其单位(部门) 、个人进行相应处 罚; (二)对消防法律法规条款中明令要求的“严禁”或“不应” 、 “不得”等强制 性规定未能执行或表现不作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院对其单位(部门) 、个人 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发
29、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 人,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的分类。处罚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由学院对违反消 防法律法规的单位(部门) 、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处分和扣发奖金业绩津 贴的处罚并取消评先、晋职和晋级资格;经济处罚:由学院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 单位、个人视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处罚的范围。院内各单位(部门) 、商业网点、建筑施工单位;各单位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 外来人员; (六)罚款金额。对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经济处罚视情节确定处罚金额,最 高处罚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 (七)处罚实施。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学院保卫处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 罚意见书,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八)对单位、个人罚金的管理。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处罚的罚金, 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学院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表彰和 奖励。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自身执 法情况接受上级和师生员工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