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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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发201536 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 177 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令 240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第三条 厅各业务处室是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部门(以下称为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负责解释、评估、修改、废止等后续工作。厅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计2划、合法性审核、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向省司法厅报备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定文号,并会同起草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及信息化等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起草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第二年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建议送厅法规处。厅法规处
3、汇总第二年的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第五条第五条 起草单位报送立法建议时,应当填写立项建议书(附件 1)。立项建议书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安排、必要性、可行性、有关的政策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第六条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原则”。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布。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3
4、(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机构编制;(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
5、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4第十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调研起
6、草。(二)征求意见并组织评估论证。(三)合法性审核。(四)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五)印发并公布。(六)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5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
7、议。对未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反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需要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及评估等程序后,将下列材料一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参阅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及论证会有关资料等。(四)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风险评估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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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住房 以及 城乡建设 规范性 文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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