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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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吉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电力直接交易行为,维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市场建设稳定健康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能清洁供暖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4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的直接交易。直接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发用电双方自
2、主协商或集中报价撮合的方式,以期达到各自认同的合理价位。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电力用户,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要求、环保达标的工业用户,以及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本规则所指发电企业,为吉林省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2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20 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和不受电网约束的风电企业;本规则所指交易中心,为吉林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规则指电网企业,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第四条 市场准入电力用户:每年年初,省能源局结合全省电力市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当年度电力用户用电量准入门槛,符合条件电力用户自愿进行申报,省能源局根据年度市场交易规模和电力用户上报情况
3、核定电力用户基数电量并向社会公开。发电企业:省能源局依据发电企业自愿申报情况,发电企业上年度环保、能耗等达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发电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注册、变更及退出第五条 注册原则与条件(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取得省能源局公布的市场主体资格后,须到交易中心注册,才能开展直接交易。(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材料3电力用户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交易员信息、生产规模、年用电量范围等企业生产信息,电压等级、报装容量、年用电负荷、用电负荷率等企业用电技术信息。发电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交易员信息、发电业务许可证、机组详细技术参数。第六条 变更原则与条
4、件(一)已注册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生新建、扩建、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其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时,需报请省能源局审批,并重新向交易中心申请注册。(二)未导致股权、经营权、营业范围发生变化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生扩建和更名,需要通过交易中心运营系统变更注册,交易中心将以上变更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第七条 退出原则与条件(一)发生以下情况时发、用电方可申请退出市场:1.外部形势发生变化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满足准入条件;2.不愿意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退出市场需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退出市场的原因;2.合同履行情况和未完成合同的处理办法;43
5、.与其他市场成员的债权和债务关系。(三)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获得批准退出后,交易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手续,并向其它发、用电方进行公告。第三章 电力直接交易模式第八条 直接交易市场采用自主协商交易模式和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模式,自主协商交易模式交易周期为年度、季度、月度,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模式交易周期为月度。目前,固定在每月的第三周(遇法定假日顺延),周二到周五共 4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00 开市,下午 17:00 结束。特殊情况下,省能源局经商有关方面同意,可临时增加交易。火电企业交易电量在年度发电调控目标之外由市场交易形成,风电企业交易电量(包含送华北和省内交易电量)为当月上网电量超出
6、基数电量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若市场交易电量无法完成,允许发电企业进行电量转移。第四章 电力直接交易组织第九条 所有交易均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目前采用通过 CFCA 数字证书认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申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要在前一年度 11 月 30 日前5向交易中心提供本单位变化的交易员的报价授权书,交易中心负责存档。第十条 自主协商交易流程(一)交易电价的申报在交易申报时间内,发电企业先申报电价(含环保电价),交易平台按其电价自动附加与其协商的电力用户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后传至电力用户,电力用户(电能清洁供暖用户除外)再对其进行核实确认。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原则上只参
7、与自主协商交易,按照购销差不变的方式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向交易中心申报审核。申报电价单位为元/兆瓦时,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数据。(二)交易电量信息申报在交易申报时间内,发电企业先申报电量(用户侧的电量),电力用户再对其进行核实确认。申报电量原则上以 100万千瓦时为单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数据。交易电量及交易电价核实确认无问题后,认为直接交易成交。(三)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双边交易总量: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量是中标电量,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量是中标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暂6定为 7.5%;协商电价;电网主要通道极限;其他应向
8、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披露的信息。(四)成交结果确定与发布1.交易中心根据双方自主协商电量电价编制交易方案,提交电网企业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并形成成交结果。2.当安全校核不能满足全部交易电量时按照电网约束条件对交易申报顺序进行裁减。3.交易中心发布成交结果,安全校核未通过部分,应向市场成员方发布原因。第十一条 集中报价撮合交易流程(一)交易公告交易中心每月末前 12 个工作日向准入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发布交易公告,主要包括:1.交易起止时间;2.交易申报起止时间;3.电力用户目录电度电价(不含基本电费);电力用户用电增量需求4.各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5.发电企业基本电量电价、发电剩余能力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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