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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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主体责任,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科计字2012153 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吉科发计2016259号) ,制定本办法。一、项目调整的基本原则1、项目申报截止后,申报内容不得调整,申报材料不得增加或变更。2、任务书签订后一年内不可进行任何调整。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3、项目研究内容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项目难以进行或没必要进行,可采取终止措施,宽容失败。4、可以调整的内容:项目
2、组成员、项目指标、项目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项目完成时间。二、项目调整的具体要求1、项目组成员调整。项目负责人由于身体、调出、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可以更换,但资历要相当。项目组其他成员由于身体、调出、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可以调整。项目组成员调整比例不得超过 20%,2更换的人员应与该项目研究方向相当,或与该项目研究有互补性。2、项目指标调整。项目立项后,任务书签订前,如果项目资助经费与申请经费相差超过 30%,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可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其他内容不得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可以按程序调整经济、技术指标。3、项目单位调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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