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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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终止、撤销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科计字2012153 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吉科发计2016259 号) ,制定本办法。一、终止和撤销的定义1、终止。指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已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已使用,项目因故无法或无需继续实施的。终止分为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申请终止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强制终止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剩余资金。2、撤销。指已签订项目任务书,但项目未实施或部分实施,且财政拨付的项
2、目资金没有使用的。撤销分为申请撤销和强制撤销两种。申请撤销的项目要上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强制撤销的项目要追缴财政拨付的全部资金。二、终止和撤销的条件(一)终止的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终止:(1)现有的研究水平、关键技术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2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3)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者存在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
3、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继续履行项目任务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施强制终止:(1)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大,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2)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3)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4)在项目检查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骗取项目或资金支持的;(5)除 1 中列举条件外,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 1
4、年无故不申请验收的;(6)上述之外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二)撤销的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撤销:3(1)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2)项目承担单位技术骨干变动,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适合的新技术骨干可替代的;(3)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技术路线、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不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4)发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等重大纠纷,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不能履行项目任务的;(6)上述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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