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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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完善 2010 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0 号为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参检手续,2010 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将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作用,鼓励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现就做好 2010 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
2、0 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时间为 2010 年 4月 11 日至 6 月 30 日。二、2010 年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送的外汇年检信息包括:2009 年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2009 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9 年末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见附件 2)、2009 年度利润表以及 2009 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外汇年检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三、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2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
3、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以下简称“纸质材料”)。如对会计师事务所代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存在疑问的,外汇局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纸质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年检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除外)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按时提交电子数据等负责。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数据。接受委托的会计师
4、事务所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填报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五、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登陆直接投资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端口,向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对应的内容一致。六、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时,直接投资系统将利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对部分关键数据进行自动核对,并自动反馈核对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填报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认真查阅直接
5、投资系3统反馈的信息提示,及时修改、提交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及时查询外汇年检情况。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年检年度内发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等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再填写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上述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请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会计师事务所再向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信息。八、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外汇年检证明,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应当场打印外汇年检证明并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九、外商投资企业如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和申报外汇年检信息,外汇局应依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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