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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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和事故情况,现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查处提出如下意见: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1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所在地的市或区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带队自查自纠,并将检查情况、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等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的,由苏州
2、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负责,下同)。由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工地进行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工。2事故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有权部门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至30日的处罚,并报我局备案。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1事故责任单位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工地须停工整顿。停工整顿自查合格后,书面报告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工地,如有工地不合格的,继续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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