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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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外合中外合资经营资经营企企业业章程章程总则 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董事会及监事经营管理机构税务、财务和外汇管理利润分配职工工会保险期限、解散与清算规章制度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的建 立合资经营 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合营公司中文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公司;在 国登记注册;2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2、务: 国籍: 乙方: 公司;在 国登记注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上述内容的任何变化均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及另一方,否则, 合营公司及另一方对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法律责任。第四条 合营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宗旨、宗旨、经营经营范范围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 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 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3、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比例为: 。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资总额资总额和注册和注册资资本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3第十一条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及时如数缴清各自 出资额。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合营公司聘 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取验 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 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任何一
4、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一致 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或借款,解决注册资本 和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和生产流动资金。其中境外借款可由外方股 东通过贷款解决。第四章第四章 董事会及董事会及监监事事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 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 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突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
5、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国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注:由投资者确定,如无具体 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 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 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原审批机 关及工商行政
6、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 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 权且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 议。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 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名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5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 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
7、议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 则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代 表签字,公司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合营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董事会认为需要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投资各方共 同委派。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8、章程或者投资者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6第五章第五章 经营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 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年。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 可以连任。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 导合营公司的
9、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 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围内的必要职权。重要事 项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共同作出决定。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 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 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 议可随时撤换。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商副总经理制定 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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