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总体编制框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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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上海市环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境噪声功能区划总总体体编编制框架制框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编编制目的制目的为适应上海市城市环境管理需要,在 1994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基础上,科学制定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实现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构建人和自然相处的和谐社会,为环境噪声执法管理、建设项目环境规划、噪声污染源治理、信访矛盾处理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区划。第二条第二条 编编制依据与引用制依据与引用标标准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2、防治法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3、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和分区(县)域规划、专项规划等4、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5、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6、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7、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8、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中室内声环境质量标准(即室内昼间小于 50 分贝,夜间小于 40 分贝)。29、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函2004324 号“关于征求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测量方法、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及测量方法等三项标准意见的函”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适用范围
3、围1、本功能区划适用整个上海市范围。2、GB3096、GB12348 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控制标准按照此功能区划执行。 3、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适用地带范围参照以下划分执行:噪声功能区类别相应适用地带范围1特殊住宅区2居民、文教区混合区、商业中心区3工业集中区4.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4.3铁路干线两侧4、乡村中新增独立工矿用地开发时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定位,由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核定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5、新增工业区执行三类适用区;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时,按原功能区类别,其适用范围相应调整。6、机场区域内固定噪声源参照 3 类适用区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相相邻邻功能区适用原功能区适用原则则
4、3噪声排放影响到相临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规划为敏感建筑物用地的,必须达到相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五条第五条 编编制原制原则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突出“以人为本”环保理念,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按照简单直观,宜粗不宜细,便于目前管理和兼顾未来发展需要等原则,科学制定上海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适用区划。第二章第二章 适用区域地理界适用区域地理界别别第六条第六条 1 类类适用区适用区分分类类原原则则:指城市或乡村中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1、上述功能相对独立的区域(一般占地 1km2以上):例如:1) (区域名称) ;范围:*路*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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