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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正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与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决定
2、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气象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第四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先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程度和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区间,再在区间内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4 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确定罚
3、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气象主管机构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守以下
4、原则:(一)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三)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气象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 14 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应当给予气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五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五)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6、的;(七)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三条 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幅度的最低限度之外予以处罚。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第十五条 上级气
7、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六条 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具有同等效力。气象主管机构在适用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适用。第十八条 本办法是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不得作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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