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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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修改前(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改后(黑色粗体划线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 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 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了规范税收规范性 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落实实税收法税收法 定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保障税 务务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权益,益,根据 中中 华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规章制定程章制定程 序条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法治政府建设实设实施施纲纲要要 ( (2015-202
2、0年)年) 等法律法法律法规规和有关和有关 规规定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 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 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 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 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 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 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 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发布布 的,影响税影响税务务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利、义 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 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
3、局制定的税务部门 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审查查、决定、发发布、备案、清理等2工作,适用本办法。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 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 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坚坚持科学、民主、公开、持科学、民主、公开、统统一的一的 原原则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以及上 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 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
4、件不得 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 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 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 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 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 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事项,不得不得设设定定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 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 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 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 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 提请上一
5、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 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 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 规范性文件,应应当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 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 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不含本级级)税务机关以以 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 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 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 件。 第二章 制定规则第二章 制定规则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 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 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
6、 细则”、“通知”或“批复”。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 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 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 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 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 名称,但是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 “通知”“批复”等等。 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 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 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者税收规范性文件请请示示所作作的批 复,需要普遍适用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本办3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 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 文件的名称。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另
7、行另行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 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 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 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有效期 限等内容。第八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 据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 范围和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 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者有效期限 等事事项项。 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 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 操作性。第九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 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 避免避免产产生歧生歧义义,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 除内容复杂的外,税收 规范性文件一
8、般不分章、节。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章、节应当有标 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 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 文数字加圆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 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十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范性文件可以采 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采用条文式表述的税收规规范性范性 文件,文件,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 的,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编序 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 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 述。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 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
9、性 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 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 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需要 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 文件细细化具体操作化具体操作规规定定的,可以授 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 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被授予被授予 的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 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 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 构或下级税务机关。第十二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 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 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 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 关。4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
10、情形之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制定机关一的,制定机关应应当及当及时时作出解作出解释释: :1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的范性文件的规规定需定需 要要进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义的;的;2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范性文件制定后出 现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下下级级税税务务机关在适用上机关在适用上级级税税务务 机关制定的税收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时认为时认为 存在本条第二款存在本条第二款规规定情形之一的,定情形之一的, 应应当提当提请请制定机关解制定机关解释释。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 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 行政相对
11、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 规定除外。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 得溯及既往,但是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出 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 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 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 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 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 当自发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发发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发布之 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与法律、法规规、 、规规章或者上章或者上
12、级级机机 关决定配套关决定配套实实施的税收施的税收规规范性文范性文 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 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时时限限规规定的限制。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 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 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 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内 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 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 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 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第十六条 各
13、级税务机关从事 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以下5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 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 导不予签发。统统称称“政策法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 )负责对税收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合法性,包括合法性审审 查查和世界和世界贸贸易易组织规则组织规则合合规规性性评评 估。估。 未经政策法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负责负责人人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 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
14、听取 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 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 验,听取基基层层税税务务机关机关意见。对对税税务务 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可能可能产产生重生重 大影响的税收大影响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除范性文件,除实实施施 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门应 当听取公众意当听取公众意见见。 。必要时,起草部门 应当邀请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共同听取意 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 征求意见,或者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
15、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 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 文件做出规定,起草部门在起草同 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归 并、整合。第十八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 件,应当明确列举拟拟被该文件废止 的文件的名称、文号以以及条款,避免,避免 与本机关已与本机关已发发布的税收布的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相矛盾相矛盾。 同一事项已由多个税收规范性 文件作作出规定的的,起草部门在起草 同类文件时,应当对有关文件进行 归并、整合。 第十九条 形成起草文本后,起 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 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 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
16、管业务及 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第十九条 税收税收规规范性文件送范性文件送 审审稿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后,送交政策法后,送交政策法规规部部门审查门审查。 。 送送审审稿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 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查前会 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 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审查前会6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 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 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未按规规定会定会签签 的,政策法的,政策法规规部部门门不予不予审查审查。 。 起草部起草部门认门认定送定送审审稿属于重要稿属于重要 文件的,文件的,应应当注明当注明“请请
17、主要主要负责负责人会人会 签签”。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起草文 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 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 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 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 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 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 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 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 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送审审稿稿 送交审查审查时,应当当一并提供下列材 料: (一)起草说明, ,包括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 程、征求
18、意征求意见见以及采以及采纳纳情况、情况、对对税税务务 行政相行政相对对人人权权利和利益可能利和利益可能产产生影生影 响的响的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说明、相明、相 关文件关文件衔衔接接处处理情况以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二)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解范性文件解读读稿,稿, 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义,文件内,文件内 容的重点、理解的容的重点、理解的难难点、必要的点、必要的举举例例 说说明和落明和落实实的措施要求等;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三)作为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制定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 、规规章以及税收章以及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19、纸质纸质 或者或者电电子文本;子文本; (四)(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 况; (五)(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按照规规定定应应当当对对送送审审稿稿进进行公行公 平平竞竞争争审查审查的,起草部的,起草部门应门应当提供当提供 相关相关审查审查材料。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容简单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 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 供起草说明。第二十一条 制定制定内容简单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 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 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 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不得缺 少少起草说
20、明和税收和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解范性文件解读读7稿。稿。第二十二条 法规部门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 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 关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 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 政策政策法规部门应 当就下列事当就下列事项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 : (一)是否超越法定(一)是否超越法定权权限;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三)是否(三)是否违违反法律、法反法律、法规规、 、规规章章 以及上以及上级级税税务务机关税收机关税收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的的规规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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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规范性 文件 制定 制订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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