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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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
2、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四条第四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2(三)具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
3、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投资经历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五条第五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四)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五)具有至少 10 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
4、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 10 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3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期货公司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第七条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第八条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第九条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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