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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商大教2013224 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工商大学2013 年 7 月 5 日 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我校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
2、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经浙江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限最低选修学分内)加权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下;(二)在校期间有 4 门(含)以上必修课经重学后及格;(三)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条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述及的本科毕业学生,若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一)获省部级(含)以上个人奖励或各种个人荣誉称号;省部级(含)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浙江
3、赛区二等奖以上,且省部级竞赛列团队前四名,全国性竞赛列团队前六名;省部级(含)以上各类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集体比赛项目冠、亚军队主力队员;省部级(含)以上各类文艺竞赛或汇演一、二等奖的主要演员;(二)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资格及以上);(三)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同等级别考试;(四)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超过 520 分(英语专业除外)或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五)托福考试成绩达 90 分(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 6.5 分(含)以上(英语专业除外);(六)考取研究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七)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期刊或国
4、际学术会议上由本人单独署名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字数达到规定要求(发表在一级期刊上和国际学术会议上要求 3000 字以上,发表在二级期刊上要求 4000 字以上),达到一定专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八)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期刊上发表 2 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 2 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达到一定专业水平,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良好(含)以上,通过学院学位委员会及校学位委员会的审查;(九)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
5、前 80;(十)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反映学生在学业上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第五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述及的本科毕业学生,若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前 20,并且在校期间考取研究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学校学位委员会仍可组织讨论并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六条第六条 结业后经过返校考试而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若结业前在校期间无第三条所述及的情况或符合第四条相关条款,仍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第七条第七条 以公开发表论文或各类作品申请补授学位的,其所发表的论文或各类作品有抄袭、购买或请人代笔等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按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09294 号)处理,已授予学位的予以撤销。第八条第八条 凡需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第九条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须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视为有效通过。第十条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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