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格考试与颁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安全资格考试与颁证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资格考试与颁证管理暂行办法.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
2、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安监局)组织、 2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以外的(下同)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省安监局建立全省统一
3、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在线考试。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机构考试机构第五条第五条 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由各市安监局根据职责确定,报省安监局备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各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当按照布局合理、建设达标、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各考试点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其设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考试机构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4、。第六条第六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二)承担省级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与维护工作;(三)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和省属考试点的工作; 3 (五)承担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六)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工作;(八)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二)承担省安监局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5、工作;(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六)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一)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工作;(二)负责计算机网络、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三)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考试机 4 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第十条第十条 特种作业
6、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省级考试机构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 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后 30 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 12 个月。第四章第四章 考务管理考务
7、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申请情况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各市级考试机构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考试计划报省级考试机构审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考试点应当将考试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报名受理工作。考试机构接到考试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 确保报考人员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确定考试安排,并通知考试点,同时制作准考证,向参加考试人员发放。考试点按照考试安排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对考场
8、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当安排监考人员对所负责的安全生产考试进行现场监考;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还应当安排实际操作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进行现场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填写考场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实际操作考试后,考评员应将考试成绩登入考试成绩表,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组织阅卷。阅卷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录入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第五章第五章 考试试题考试试题第十八
9、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使用全国统一考试题库或全省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题库分为:主要负责人题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题库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题库。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级考试机构统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组卷规则。考试试卷应当按照制定的组卷规则,由计算机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第六章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考试违纪处理 6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考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试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和考评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10、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评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考试机构申请复核,必要时可向考试机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七章第七章 证书与信息管理证书与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
11、格证书。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凭证,其式样和编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7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监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安监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颁发,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由考试机构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遗失的,应当向
12、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试,办理延续手续。取得证书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接受再培训,不接受再培训的,证书视作无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 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 资格考试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