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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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教研办(1998 年 1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研20001 号)以及海南大学 2012 年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之规定,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一、学科简介及发展趋势一、学科简介及发展趋势海南大学法学学科发展迅速,1998 年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2000 年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20
2、03 年获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2003 年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2006 年获法学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2011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目前海南大学招收在职、全日制非法学、全日制法学等三种类型法律硕士,招收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 9 个二级学科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招收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方向) 、民商法学(包括民法学和商法学方向) 、刑法学(中国刑法学方向) 、国际法学(海洋法学方向) 、法理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方向)等二级学科的博士研究生。1997 年诉讼法学科成为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2002 年
3、民商法学科成为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2008 年法学本科专业被教育部确定为第三批高等教育特色专业试点单位,2010 年法学学科成为海南省省级重点学科,2010 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批实施教育部专业学位改革试点,2012 年海南大学入选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2013 年海南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入选教育部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本学科在全面发展的同时,特别注重发展海洋法学研究及特区法律制度研究,争取在某些领域保持稳定领先地位。二、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二、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本学科以培养和造就法学专业高级学术型人才为目标,
4、要求博士研究生: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服务。2、系统、深入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了解本学科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高阅读和理解外文资料的能力,能用外语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三、研究方向三、研究方向本学科设以下五个研究方向:刑法学方向民法学方向商法学方向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方向国际法学(海洋法学)方向法理学(少数民族习惯法)方向四、学制和在校学习年限四
5、、学制和在校学习年限本学科学制为 4 年,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满足毕业条件的也可三年内申请学位)硕博连读、直博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7 年。 五、培养方式与方法五、培养方式与方法本学科实行导师负责制与集体培养相结合,导师为主要负责人。成立包括导师在内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导师为组长,指导小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六、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要求六、课程设置及其学分要求本学科的总学分要求 15 个学分,其中课程学习总学分 11 学分。本学科的课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课程(2 学分/32 学时) , “
6、国际交流技巧与英文论文写作”课程(1 学分/16 学时);专业课 4 学分(含专业 Seminar,16 学时、1 学分) 。共 7 学分。(2)选修课:按 1 学分/16 学时开设,共 4 学分。(3)学术活动:记 1 学分。要求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术报告会 10 次以上或做研究成果汇报 2 次以上。七、培养环节七、培养环节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报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对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工作(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报告和毕业论文) 、实践环节等作出具体安排。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
7、动,须在每学期选课期间修改。修改后的课程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院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论文研究计划不迟于第三学期提交,主要包括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提纲、研究进度和计划、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创新等内容。博士生入学后,根据学校规定的培养基本要求和本学科要求,在三个月内拟定出个人培养方案。2、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前的一次综合考察。中期考核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分别进行,于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中期考核主要是对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情况进行考察。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中期考核
8、不通过者不能参加开题。中期考试时博士研究生应提交一份综合材料,主要陈述入学以来的政治表现、学习的课程及修完的学分、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完成科研成果的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博士生中期考核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课程学习情况与科研成果检查。其中课程学习检查主要了解博士生是否修完了规定的学分和必修环节。博士生的中期考核由各学科、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中期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应学科方向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各学科方向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成立由3-5 名教授、副教授组成的中期考核委员会,学科负责人任主任。博士生需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在经导师审核并进行综合评价后提交学院,中期
9、考核的综合考试由中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并在考核前一个月将考核范围、时间等通知博士生。中期考核考察博士生是否掌握了深入和宽广的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课程学习与科研成果的检查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未修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必修环节的,不得进入论文研究阶段。科研能力极差,中期考核委员会一致认为不适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应按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中期考核的其他具体工作参照海南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3、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中期考核通过的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三学期结
10、束之前申请学位论文的开题,未通过的不予开题。申请开题的研究生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文献综述。为了学位论文开题而撰写的文献综述,必须涵盖 40 篇以上与论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法学文献,且在 30000 字以上。文献综述应当包括不少于 5 篇的外文资料,并应当包括适当数量的学术界近三年的相关科研成果。文献综述经导师审核通过,始得进入撰写正式开题报告程序。(2)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必须载明学位论文题目、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写作思路、主要观点及研究内容、文献综述、参考文献、重点难点等内容。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以体现研究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开题报告须经学院评审
11、小组评议。开题报告以学术活动方式在各学科方向内进行,评审专家小组由 3 人以上组成,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考核小组评审,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具体的评价和修改意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开题,方为通过。未通过者限期重新开题,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按结业处理。开题报告会需通知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骋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若学位论文有重大变动,必须经导师同意,重新作开题报告。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应以书面形式交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其他具体要求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4、学术活动与学术报告博士生实行学术报告
12、制度,在学期间至少在本学科内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由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给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不少于 10 次的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活动,每次应有不少于 500 字的小结,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登录成绩。5、科学研究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在导师的指导下阅读不少于 30 本的专业书籍,并向导师提交相应的读书笔记;应当积极关注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理论动态,广泛阅读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法学文献。阅读书目由导师根据本学科情况确定和调整。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撰写和发表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身份、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在 SSCI 检索源刊物上发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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