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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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岳市教发200932 号关于印发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附: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二九年七月八日2岳阳市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
2、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 伍管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 发展的决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岳阳市民办学校 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 合作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包括在 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辅助性工作
3、人员。 一、聘用管理一、聘用管理1、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教师聘用遵循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2、教师受聘的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或管理经验;(3)高中阶段教师必须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必须具 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 学历;(4)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5)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6)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7)无涉邪教、传销、地下六合彩等非法组织问题,无犯罪记录。3、聘用程序:(1)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4、,负责指导辖区 内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工作。 (2)各民办学校必须成立教师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材 料,通过教师信息系统查看应聘人员有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 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3)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3身份证、户口本、近期相片; 毕业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计划生育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涉 邪教等非法组织问题的证明。民办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个人简历、资格登记审 查表、体检证明、业务档案、获奖证书等)。 (4)民办学校与受聘人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5、和 义务。4、民办学校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的教师。对曾与其他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聘用时应查验原 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与 其他民办学校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教师的,知情后应立即解除本 单位与该教师之间新的劳动关系。受聘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本人 承担责任。5、民办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任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相关当 事方可以自由决定续(解)聘。聘用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 试用期按照国家有关
6、规定执行。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 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6、聘用合同的签订:(1)民办学校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书,市直民办学校统一使用由 岳阳市教育局编制的岳阳市民办学校教职员工聘用合同书文本,各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要求使用辖区内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聘 用合同文本;(2)学校董事会公开聘任校长,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 事长代表学校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3)聘任学校工作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加盖学校公章。聘用教学人员必须先试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 录用后报主管部门备案;(4)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5)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
7、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 除。7、解聘程序:校长的解聘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4准后执行;其他教师与管理人员的解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民办学校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 同的书面证明。受聘教职员工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经查实,由学校 予以清退或开除,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8、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被依法解聘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 领导,扰乱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教二、教师师配配备备、流、流动动9、各民办学校受聘的退休教师,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 66 岁,女 性一般不超过 61 岁。受聘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 66 岁。特殊
8、贡献者 根据身体情况可延长至 70 岁(如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国家级劳模、 特级教师等)。 10、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到民办学校任教,具体规定参照岳市教发 200842 号文件执行。 11、民办学校间教师正常流动,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到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三、三、业务业务管理管理12、各民办学校按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为所有受聘教 师建立业务档案,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指导。13、民办学校教师在聘用期满后,流动到其他单位需要转迁业务 档案的,由新工作单位发函,原工作单位收函后一周内负责转迁。14、民办学校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
9、教研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 质和业务水平。15、民办学校教师的职务评审由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办理。16、教师考核(1)民办学校每学年负责对受聘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 考核。学校应将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教职工职务、工资 晋升、聘任、奖惩的重要依据。(2)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教师考核要坚持民主集 中制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 础。 (3)民办学校应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个人 总结、教研组及年度评议和群众测评等进行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 组确定考核等次。在册的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合格、基本 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
10、级,优秀等级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的在 册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学年度应不予续聘。 (5)学校对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上报教5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教四、教师师培培训训 17、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 同等权利和义务。各民办学校要切实做好受聘教师任期内的继续教育 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支持和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 断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18、民办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并且每 年审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必备条件。19、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教师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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