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_高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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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3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Management Study on the Constitutional Judicialization in China Jia Gao* HeBei United University, Tangshan, HeBei, China Corresponding author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ization, Constitutionalism, Unconstitutional reviewing. Abstrac
2、t. Constitutional judicialization is a necessary stage on the path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academic circles have carried out extensive discussion of constitutional judicialization and explore the road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The pape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3、 the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in our country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constitutional judicature in China. 论我国的宪法司法化 尚佳 河北联合大学,唐山,河北,中国 +通讯作者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宪政;违宪审查 中文摘要 .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学术界就宪法司法化展开了广泛讨 论,探索适合中国的宪法司法化道路。本文分析了宪法司法化的含义,阐述了我国实行
4、宪法 司法化的必要性,并就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提出建议。 1.引言 依法治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 权利。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要实现宪政,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需要把宪法纳入司 法程序,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各项法律的立法之本,宪 法的地位毋庸置疑。在我国,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通过其他法律又无法得到救济时,需要发 挥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宪法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并不能将其高高挂起,停 留在一纸空文,我们应在遵从宪法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基础上,将宪法司法化,以实现宪 法的现实意义。学者们对中国宪法司法化之路有不同的
5、理解,其他国家宪法司法化也采取了 不同的模式。我们应该在进行深入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探索适合我 国政治发展状况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978-1-61275-058-3/10/$25.00 2013 IERI EEM 2013 704 2.宪法司法化的内涵 宪法司法化,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有的称为宪法的司法适用,也有学者称为宪法的可 适用性,更有学者将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等概念混为一谈。若要深 刻理解宪法司法化的内涵,首先有必要认清宪法司法化的起源。 宪法起源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为了保障民主、平等等权利,资产阶级革命者提出了由 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作出规定。从宪
6、法产生之初,其使命就是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 制衡,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的实现。一旦公民权利因国家权力遭受侵害,公 民有权利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维护个 人权益。宪法司法化并不是伴随宪法的产生而产生,它 是在 1803 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判决中针对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存在矛盾时,认定 应适用宪法的有关规定,这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之后,其他各国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 但是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的宪法司法化由学者王磊率先在其论著宪法司法化中提出,齐 玉苓案件后,学者们对宪法司法化展开激烈讨论,但是目前,对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并未形成 一致意见。 笔者认为,宪法司法化的内涵应有以下两
7、层含义:一方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如果找 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直接援引宪法的 有关规定;另一方面,由国家特定的机构对国家 机关的具体行为及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违反了宪法 的有关条款,应由该机构按程序予以纠正。以上两层含义即全面概括了宪法司法化的内涵。 3.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司法化是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需要。很多人对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 误区,认为宪法只是抽象的、原则性的,不具有具体适用性。虽然从法律效力上看,相对于 其他法律、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它并不因此失去了适用性。既然民法、刑 法、行政法等法律能适用于司法实践,宪法也不例
8、外。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其他法律受害人 不能得到救济,若依据宪法规定,能使其权利得到保障,无疑能够彰显宪法的权威。因此, 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宪法司法化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宪法在很多程度上制约着公权力的行使, 以防止公权力的无限扩大。宪法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依据具体法律仍得不到 救济时,公民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维护权益。如果权利不能得到救济,就无所谓之权利了。很 长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都比较淡薄,这与宪法为纳入司 法程序有很大 关系。只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得到实际适用,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才会逐步增强,人 权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第三,宪法司
9、法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从根本 上讲就是依宪治国。虽然我国有了宪法,但是关键在于宪法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真正发挥 其根本大法的作用。如果宪法不能引入司法程序,就会造成有法不能依,宪法就形同虚设, 显然与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相悖。只有宪法司法化,宪法才能真正得以适用,加强宪政建设, 实现依法治国。 4.宪法司法化的建议 在宪法司法化模式的选择上,我国 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当然也不能盲目照 搬。美国采用的是普通法院模式,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法令 或者行政行为违反宪法规定时,可以进行违宪审查。我国并不适合采用此种模式,因为我国 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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