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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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6.1 矿山井巷6.1.1 一般规定6.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 GBJ213 的规定。6.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O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Om。6.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
2、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 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6.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 O.7m 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
3、 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 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 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Om;-井底车场矿
4、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0m。6.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 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 15m,在直线段不超过 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 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6.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
5、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6.1.2 竖井掘进6.1.2.1 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 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6.1.2.2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 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 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 漏水。 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 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 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6、。6.1.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 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6.1.2.4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乘坐吊桶;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6.1.2.5 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
7、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 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
8、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 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6.1.2.6 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 洒水、 处理浮石、 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6.1.2.7 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
9、升井下人员。 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6.1.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 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6.1.2.9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6.1.3 斜井、平巷掘进6.1.3.1 斜井、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
10、支护和砌筑挡墙。6.1.3.2 用装岩机、 耙斗装岩机、 铲运机、 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6.1.3.3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 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6.1.3.4 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 和 6.4.4 的规定;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 6.3.
11、1.17 的规定;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6.1.4 天井、溜井掘进6.1.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 6m;掘进高度超过 7m 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 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 7m 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12、,不应放空。6.1.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 保护盖板、 钢丝绳、 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 10;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
13、或材料;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 O.5;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6.1.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 的有关规定。6.1.5 井巷支护6.1.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
14、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1.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 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6.1.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 柱与顶、 帮之间楔紧。 顶、 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 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
15、时更换、修复。6.1.5.4 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 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 2m,应进行中间加固;跨度大于 4m 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 3 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6.1.5.5 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 松软岩层或
16、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 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 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6.1.5.6 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 GB50086 的规定;采用锚杆、 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
17、实;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6.1.5.7 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6.1.6 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
18、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 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 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
19、里边不应有人。6.1.6.4 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6.1.6.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 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 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 30以下的废
20、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6.1.6.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 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6.1.6.8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6.1.7 防 坠6.1.7.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6.1.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
21、、盖板。6.1.7.3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6.2 地下开采6.2.1 一般规定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
22、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 废旧钢材、 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 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6.2.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6.2.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 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
23、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6.2.1.8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6.2.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
24、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 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6.2.1.10 采用留矿法、 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 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6.2.1.12 井下爆破,应遵守 GB6722 的规定。6.2.2 采矿方法6.2.2.1 采用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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