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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欢迎浏览。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2、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
3、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第六条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风险分级第七条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
4、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第十条 区局
5、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第十一条 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第三章 程序要求第十二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十三条 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
6、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
7、风险分值核减3分。第十六条 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六)
8、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
9、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四章 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第二十二条 区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第二十三条 区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感谢阅读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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