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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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宁德市人社局近日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补贴类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据悉,这是宁德市首次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宁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提供了更加精准、明确的保障。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吧。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2、宁政201731号)、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33号)和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201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2017年6月20日宁德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进一步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1号)和宁德市财政局、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
3、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城市非营利性、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如: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卫生保洁员等。)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开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为主;(二)以就业困难群体、零就业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兼顾困难;(四)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持规模、动态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门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规模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需求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就业资金预算安排。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后,应将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情
5、况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的开发计划,征集辖区内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拟核定的岗位数量、时限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及资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核意见,经财政局复核后,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第七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
6、称A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岗位劳动贡献、劳动强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不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开发的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B类岗位),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第八条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企业(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7、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一)方案上报。用人单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提出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二)信息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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