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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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根据 2006 年 12 月 20 日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暂行)办法及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发放标准细则。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职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根据公司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奖惩办法进行处罚。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分为集体防护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用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种专用辅助物品,不是职工生活福利待遇,所领用的防护用品不准出售(或换物)转让。第四条 新入厂的职工(含调入)须人事部将分配的单位和
2、工种通知综合管理部,作为领取防护用品的发放依据。第五条 离厂职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原则上做收回处理。第六条 凡工种规定享受防护镜的员工,经医院诊断为视力不正常可凭验光证明。近视 50 度、远视 200 度、花 150 度、验光费自理,在不领取一般防护镜的前提下,可自配一副校正镜,凭正式发票报销,报销金额为 30-50元,原则上报销一次,若使用超过四年者,可酌情再发。第七条 标准以外的防护用品,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需用单位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要爱护着装。公司将配备洗衣设备,工装要经常清洗,保持干净。第九条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岗时必须穿戴本公司所发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 。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分厂(单位)200 元,分厂主管领导100 元,个人 50 元的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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