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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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組織規程83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83年10月24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3月4日校務會議(臨時)依教育部核意見修訂 8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84年10月18日董事會審核通過 84年11月16日教育部核備 86年5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6、8、9、10、11、12、 14、49、23、26、28、29、30、31、32、34、37條 87年6月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11條 90年12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2條 92年4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3條 92年6月13日董事會議修訂第23條 94年1月10日教育部核備 94年3月15日教育部核備 94年5月25日校務會議追認第9
2、、12、20、22條 94年6月24日董事會會議追認第9、12、20、22條 94年12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1月26日董事會通過 95年3月29日教育部核定 96年5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第8、9、11、15-1、21、24、25、26條 96年6月20日董事會通過 96年10月31日教育部核定 99年6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4、5、6、37條 99年7月15日董事會議通過 99年8月16日教育部核定 100年6月8日校務會議修訂第26條 100年6月17日董事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1日校務會議修訂第9、13、24、25條 101年5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第7、9、9-1、12、13
3、、13-1、13- 2、14、15、15-1、15-2、20、23、24、25、26、28、29 條 101年6月19日董事會議通過 101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修訂第7、9- 2、1117、1921、2326、28、29、39條 101年11月12日董事會會議追認 101年12月19日校務會議追認 102年5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7、8、9、9-1、11、12、13、13- 1、13- 2、14、15、16、17、18、19、20、21、22、23、2 4、26、28條 102年6月21日董事會議通過 102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修訂第79、9-1、1113、13-1、13- 2、1424、
4、2628條 103年10月29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第7、8、9、11、13、13- 2、19、20、22、26、28、29、30、32、34條 104年6月24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8、9、11、13、29、30、32、34條 104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 106年5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第7、9、11、12、14、26、28、29、35 條 106年6月23日董事會通過 106年8月1日教育部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及本校辦學宗旨訂定。 本校組織於本規程未規定者,依有關教育法規定。 第 二 條 本校校名為東吳大學。 第 三 條 本校以培育人才、研究學術、提昇
5、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本校應保障校園內之學術自由。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四 條 本校設董事會,其組織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本校校長之產生,應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 選後,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董事會同意,得連 任,以兩次為限。 前項所稱之遴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 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組織及運作 方式另訂,經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 前項所稱教師,指本職為教師之人員;所稱行政人員,指本職為教師以外之 職員及技術人員。 第 條
6、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 選教授,報請董事會同意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第 七 條 本校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分別主持全校教學與學術行政 事務、學生活動與輔導行政事務、一般行政事務。 本校置研究發展長一人,主持校務發展規劃與評鑑,並負責推動研究事務與 產學合作有關事務。 本校置學術交流長一人,主持國際與兩岸交流合作及境外生招生宣傳與輔導 有關事務。 本校置社會資源長一人,主持校友服務與募集社會資源事務,並負責推動畢 業生生涯發展有關事務。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總務 長、社會資源長由校
7、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任期均為四年,得連任,以兩次為限。 第 八 條 本校分設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院、理學院、法學院、商學院、巨量資 料管理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各學院分別組成遴選委員會就校 內外教授中遴選二至三人後,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 期屆滿,經院務會議同意,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一次。新設立之學院, 其首任院長人選由校長指派校內外相關學術領域之教授兼任。 院長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經該學院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署, 經院務會議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獲出席教師過半數同意,報 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院長職務。 院長遴
8、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學院得置副院長,協助院長推動院務,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續聘 時亦同,其任期應與院長配合。 副院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副院長職務。第 九 條 人文社會學院分設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哲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音樂學系。另設師資培育中心,負責全校教育學程,其組織 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外國語文學院分設英文學系、日本語文學系、德國文化學系;又為支援全校 外國語言教學,另設語言教學中心,負責全校共同外文課程。 理學院分設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微生物學系、心理學系。法學院設法律學系。 商學院分設經濟學系、會計學系、企
9、業管理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財 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資訊管理學系。 巨量資料管理學院設學位學程。 本校各學院、學系得依規定另設進修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 班,並得分組教學。(設置明細詳如附表:東吳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及學 制一覽表) 以上學系,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務,由各學系分別組織遴選委員會就校內 外副教授以上教師中遴選一至三人,送請院長陳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 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系務會議同意後,送院長報請校長聘任後,得續任 一次。 學系主任於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經該學系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連 署,經系務會議應出席教師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獲出席教師過半數同意,
10、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主任職務。 單一學系之學院,得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同意後,由院長兼任學系主任, 不須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 前項由院長兼任學系主任時,原應由學系主任參加之各項會議與委員會,得 由院長指定人員代表之。 本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主持所務,其遴選、任期、續聘、 解聘程序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事務,其遴選、任期、續聘、解聘程序 適用學系主任規定辦理。 語言教學中心置主任一人,語言課程教師干人;主任由院長提請校長聘請 講師以上教師兼任,負責全校共同外文課程之規劃與教學、語言教學相關硬 體及資源之規劃與管理,其任期比照學系主任之規定辦理
11、。主任如有不適任 之情事,得由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主任職務。 學系主任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 學系所屬具有學籍之學生總數達一千人時,得置副主任一人,協助主任推動 系務,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續聘時亦同,其任期應與 主任配合。 副主任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學系主任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其副主任職 務。 第九條之一 本校得設跨系、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學分學程由所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如為跨院之學程則由相關學院院長互 推一人擔任之。 學位學程得設主任一人,由所屬學院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一至三人,陳 報校長圈選一人聘請兼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
12、續任 一次。 學位學程主任如有不適任之情事,得由所屬學院院長報請校長核定後,免除 其主任職務。 第 十 條 本校為推動教學與研究,配合科際整合之需要,得設各種教學與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十一 條 本校設教務處,由教務長主持;下設註冊課務組、招生組、通識教育中心,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 職員擔任,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 十二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由學生事務長主持;下設德育中心、群育暨美育中心、 健康暨諮商中心、學生住宿中心、軍訓室;各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學生事務 長提請校
13、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軍訓室置主任 一人,由學生事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或由相當 職級之職員擔任,負責維護校內安全及處理突發事件、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 劃與教學,並協助辦理學生生活輔導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校設總務處,由總務長主持;下設環境安全衛生暨事務管理組、營繕組、 採購保管組、出納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總務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 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之一 本校設研究發展處,由研究發展長主持;下設研究事務組、校務發展組、評 鑑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研究發展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 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十三條之二
14、本校設國際與兩岸學術交流事務處,由學術交流長主持;下設國際事務中心、 兩岸事務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學術交流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 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四 條 本校設社會資源處,由社會資源長主持;下設校友服務暨資源拓展中心、生 涯發展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社會資源長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五 條 本校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干人;主任秘書由校長聘請副教授 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襄助校長處理行政,主持秘書室, 協調各單位間之業務,並辦理文書、公共關係、內部控制以及秘書事務。 第 十 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
15、依有關法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 擔任,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十七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之規定聘任,並分設兩 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會計主任提請校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 級之職員擔任,辦理會計事務。 第 十八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 之職員擔任,負責蒐集教學研究與學習資訊,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下設技術 服務組、讀者服務組、數位與系統組,各置組長一人,由館長提請校長聘請 講師以上教師兼任或由相當職級之職員擔任。 第 十九 條 本校設教學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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