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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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 20 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校通知200174 号) ,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 、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 、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
2、、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五、实验室设置原则: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
3、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7.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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