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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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坑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东财20154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我镇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使
2、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2例。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东莞市东坑镇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3、代理采购的行为。根据东莞市财政局有关规定,东莞市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 50 万元,此数额为同品目全年累计数额,达到此数额的项目必须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东莞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 200 万元,此数额为同品目全年累计数额,达到此数额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的,应当委托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类”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委托镇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如因项目专业性较强等原因,在征询镇采购中心意见后确定需要委托社会
4、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在填报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时一并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3后可择优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并已在我市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第四条第四条 我镇政府采购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实行财政部门采购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归于同一直接领导分管,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
5、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范围包括:镇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市直单位驻我镇的派出机构。第八条第八条 镇属集体企业和各村的经济组织不纳入政府采购法定义的“采购人”范围,东莞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下称“采购网”)不再受理此类采购主体的公告送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4购项目,由单位自行制订管理办法,规范采购活动。第九条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增强采购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一
6、)加强对本单位采购员的监管,选派本单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知识的在岗人员担任采购员,并报我镇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单位负责人不宜直接担任采购员。(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办理采购立项;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者论证。(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负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六)负责管理由本单位保管的采购档案。(七)就与本单位采购工作有关的事项,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
7、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我镇集中采购机构为东莞市东坑镇政府采购中心。5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在我镇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一条第十
8、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立项及计划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批复程序办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提出采购项目立项申请(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立项申请不得突破已批复的预算,未列入预算但因工作或业务开展需要确须实施采购的,须先按程序申请机动费,落实好采购资金安排。立项申请须填制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批表,按如下程序审6批:(一)5 千元(含)以下的项目,无需办
9、理立项审批,由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行采购;(二)5 千元(不含)5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三)5 万元(不含)10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和分管采购领导加意见后,报镇长审批;(四)10 万元(不含)50 万元(含)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分管采购领导和镇长加意见后,提交财政预审会议审议;(五)50 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分管采购领导和镇长加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随时报送、随时备案制度。采购人应当将已经审批的东坑镇政府采购立项审
10、批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统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7协议供货或批量集中采购属于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后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协议供货。 东莞市 2015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当中带*号的品目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纳入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应优先选择实施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根据东莞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台式计算机(A010101)、便携式计算机(A010102)、A4 激光打印机(
11、A0201)和空调机(A0304)等 4 个协议供货品目纳入 2016 年度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年度累计达 20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须实施批量集中采购;20 万元以下的,仍可实施协议供货。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对于无需通过采购网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程序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程序的行为。镇采购中心代理的“自行采购”的项目,镇采购中心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发出成交确认书,作为采购人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的凭据。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 “自行采购”的实施方式包括:(一)采购人直接选定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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