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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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院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一、门诊处方制度(一)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 费别、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 RP或 R 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2.处方颜色(1
2、)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1)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3)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 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
3、方保存期限为 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 年。(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处方权与处方开具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 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4.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 处方评价标准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8.除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三)处方调剂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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