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1项).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1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11项).doc(3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北海市民政局责任清单部部门门主要主要职责职责登登记记表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起草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负责民政法制普法及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研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 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的组
2、织和军烈属优待工作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上报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北海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审核革命烈士申报材料2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建物的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拟订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3、工作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服务机构、军供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备灾工作政策 承办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承担启动和终止北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基础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北海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县区做好自
4、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 3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生活救助、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和因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承担北海市减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北海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就业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草拟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政策 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的草拟,
5、承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以及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管理全市社会救助信息。承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以及市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4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组织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
6、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孤儿权益保护工作,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收养登记及收养机构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慈善、社会
7、捐助、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婚俗改负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5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工作 承担假肢和矫形器(辅具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报批工作负责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市殡葬、儿童收养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组织指导殡葬改革指导和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 组织指导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
8、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牵头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建设,规范社会工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工作研究、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 6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和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机关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制定全市民政事
9、业财务和统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预决算、民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拟定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指导和督促县、区开展老龄工作 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督查检查联系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民政项目7与相关部与相关部门门的的职责边职责边界登界登记记表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 8公共服公共服务务事事项项登登记记表表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咨询服务通过网上信访、网上留言、来函来电等渠道,受理人民群众信访诉
10、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办公室梁海华 0779-2020546民政信访知识普及提供政策解读、办信接访工作流程办公室梁海华 0779-20205469事中事后事中事后监监督管理制度(共督管理制度(共 12 项项) )第一项: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市性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
11、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10(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12、 日前报送北海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
13、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11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全市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
14、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2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
15、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市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市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市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二项: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
16、强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3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
17、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14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
18、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
19、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15(一)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0、;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
21、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16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第三项: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性基金会的监管,促进全市性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市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基金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基金会在申请登记
22、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基金会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的基金会是否擅自以及继17续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五)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等;(六)基金会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基金会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基金会是否按规定进行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事后 监督 管理制度 11 十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