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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企业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我市的遵守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良好;信守合同,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好,经营能力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行规行约,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建筑企业,经评价合格,授予“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在市建设局指导下,负责我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成立
2、石家庄市建筑企业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诚信评价的审定。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有关评审的日常事务,评审办公室设在本协会秘书处。第四条第四条 凡本协会会员企业(含外埠进石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评“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非本会会员企业可在办理入会手续后申请参加。第五条第五条 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考核以上两年度的业绩和表现为主。第第六六条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具备以2下基本条件: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经营业绩符合资质等级要求。3、进石施工企业已在本市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4、企业在建设施工中符合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要求。第第七七条条 凡在两年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为“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3、因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的;4、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率高于控制指标的。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6、因不履行合同约定,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的;7、因污染环境、施工扰民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受到通报处罚的;8、
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上述各项否决内容,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本会受理并经查实的投诉为准。第第八八条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应填写建3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二),如实反映企业在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提供“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栏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对其进行评价。 第第九九条条 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实行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制。按照“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一)进行定量考核,满90 分以上(含 90 分)且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为合格。第第十十条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申
5、请参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向各有关方面征询意见,经石家庄市建筑企业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在“石家庄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在石家庄日报上公告,接受业内同仁和社会监督。公示、公告期为 7 天,公示、公告期满后,无投诉者,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颁发“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证书和奖牌。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被评为“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获得诚信企业称号两年后应重新申报,超过两年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评审的,其称号自然失效。在两年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可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在石家庄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经评审不符合诚信企业评选条件的,下年度符合条件后可重新进行申报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活动,是行业自律4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本着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协会不以此作为营利手段,除按评审、公告、发证的实际成本收取适当费用外,不增加参评企业的负担。从事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有影响公正、公平评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石家庄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指标2、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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