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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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 号权力类 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 1行政许可权限内建设 项目压覆矿 产资源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第 33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 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 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137 号)第 4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审批结果;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地质资料汇交、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流通。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贵州省矿产资 源管理条例第 33、42 条; 国土资源部关 于进一步做好建 设项目压覆重要 矿产资源审批管 理工作的通知 。行政审批处、矿 产资
3、源储量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派 驻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2 2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产 资源勘查许 可、许可证 补发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第 11 条第 2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 152 号)第 8 条第 2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
4、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矿产资源法 第 3 条。 行政审批处、地 质勘查处、矿产 开发管理处、规 划处、矿产资源 储量处、贵州国 土资源监察局、 派驻政务服务中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 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2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令第 240 号)第 4 条第 3 款、第 22、24 条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管理办法第 4 条 5、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 例第 7 条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5、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矿产资源勘查 区块登记管理办 法第 4、10、21、22 、24 条; 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管理办法 第 4 条。心窗口3 3行政许可权限内矿产 资源开采许 可、许可证 补办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第 11 第 2 条、 第 16 条第 3 款、第 18 条第 2 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 务院令第 152 号)第 8 条第 2 款、第 8 条第 4 款3、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国务院
6、令第 241 号)第 3 条第 3、5 款 4、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42 号)第 4 条 5、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 例第 16 条第 2 款、第 17 条第 2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7、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 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 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矿产资源法 第 11、16、17、18 、20 条; 矿产资源法实 施细则第 8、11、12、13 、14、37、38、 39、40 条; 矿产资源开采 管理办法第 3、4、5、6、7 、15、16 条; 探矿权采矿权 转让管理办法 第 3、4、6、7、8 、10、13 条。行政审批处、矿 产开发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地 质环
8、境处、矿产 资源储量处、规 划处、贵州国土 资源监察局、测 绘行业管理处、 耕地保护处、政 策法规处、派驻 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 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34 4行政许可乙、丙级地 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治 理工程勘查、 设计、施工 和监理单位 资质审批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4 号) 第 22、36 条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 第 5 条第 2 款 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令第 30 号)第 4 条
9、第 2 款 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 号) 第 14 条第 5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危险 性
10、评估单位条件与资质等级是否相符合。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地质灾害防治 条例第 22、36 条; 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单位资质 管理办法第 5 条; 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勘查设计施 工单位资质管理 办法第 4 条。行政审批处、地 质环境处、派驻 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5 5行政许可在国家级古 生物化石自 然保护区外 发掘一般保 护古生物化 石许可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 580 号) 第 11 条 2、 贵州省
11、地质环境管 理条例第 29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12、 42、44、61 条; 古生物化石保 护条例第 11 条; 贵州省地质环 境管理条例第 29 条。行政审批处、地 质环境处、派驻 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46 6行政许可一般保护古 生物化石出 境许可1、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 580 号) 第 26、27 条 2、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 理条例第 33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
13、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古生物化石保 护条例第 26、27、29 条; 贵州省地质环 境管理条例第 33 条。行政审批处、地 质环境处、派驻 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7 7行政许
14、可乙、丙、丁 级测绘单位 资质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第 23 条 2、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 局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 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 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发 201431 号) 3、 贵州省测绘条例 第 14 条第 3 款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综合协办意见提出 初审意见、报厅分管领导批准。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送达责任:印发相关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 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资质巡查、检查单位年度报 告事项。 6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测绘法第 22、23 条; 贵州省测绘条 例第 14 条; 测绘资质管理 规定第 5 条。行政审批处、测 绘行业管理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 心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58 8行政许可属于国家秘 密的基础测 绘成果资料 提供、使用 审批1、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 17、18 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 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令第 671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
16、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依法进行测绘成 果保密跟踪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测绘法第 29 条; 测绘成果管理 条例第 17
17、条。行政审批处、测 绘项目管理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 心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9 9行政许可权限内拆迁 永久性测量 标志或使永 久性测量标 志失去效能 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第 37 条 2、 贵州省测量标志保 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第 14 号)第 16 条第 1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18、人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测绘法第 37 条; 贵州省测量标 志保护管理办法 第 16 条。行政审批处、测 绘行业管理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 心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61010
19、行政许可权限内涉密 地质资料出 境批准1、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9 号) 第 3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第 25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说明理由)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 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签订保密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
20、4、37 、38、39、40、 42、44、61 条; 地质资料管理 条例第 3 条; 保守国家秘密 法第 3、21 条;行政审批处、矿 产资源储量处、 矿产开发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地 质资料馆、派驻 政务服务中心窗 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 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1111行政许可地图审核1、 地图管理条例 (国 务院令第 664 号) 第 18、19 条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34 号) 第 6 条 3、 贵州省测绘条例 第 23 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
21、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说明理由)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 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 30、32、34、37 、38、39、40、 42、44、61 条; 测绘法第 4 条; 地图管理条例 第 18、19 条; 贵州省测绘 条例第 23、24 条; 行政审批处
22、、测 绘行业管理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 心窗口厅法定代表 人及分管领 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省政府法制 办 2015-1 号公告事项71212行政许可土地开垦区 内开发未确 定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从 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 院令第 256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 说明理由) 。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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