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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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 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桂建房2011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贺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城区、镇规划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
2、专项维修资金。二、交存标准二、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根据关于明确贺州市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办理程序的通知(贺住建发2016268 号)文件规定,按照步梯房 50 元/,电梯房 70 元/的标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至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
3、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法律、法规和房屋购买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了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一)制定使用方案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根
4、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需满足以下要求:1.应由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由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相关业主提出;2.应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 2/3 业主表决同意;3.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名称以及费用预算、维修时间、工期、费用分摊等内容。4.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 5 日;(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使用 10000 元以下,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城区建设局收到使用方案,通过实地勘察,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
5、会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项使用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城区建设局派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实地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核实。核实后,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处理意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四)城区建设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项目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材料送城区建设局备案。(五)城区建设局向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管理中心开出资金支付证明,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资金管理中心凭支付证明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承担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金额,不允许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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