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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寺堡区财政局红寺堡区财政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职权名称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项目项目子项子项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1行政处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 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 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 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2、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 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 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 通的;(二)在采购过
3、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 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 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 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法(2004 年 财政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4、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 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 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 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 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
5、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 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
8、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 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 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9、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 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 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 内容的。2行政处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 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
10、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 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 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 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 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
11、条例(2015 年)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 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 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12、,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3、: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
14、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
15、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3行政处罚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 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 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 料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办法(2004 年财政部令第 20 号)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16、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 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
17、.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
18、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
19、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
20、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4行政处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 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等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2
21、004 年财政部令第 18 号)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 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 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 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2、,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
23、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
24、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 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 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25、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5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
26、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 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 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 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 行为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 年修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 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58 号)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 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 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 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
27、果 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 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 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2004 年财政部
28、令第 18 号)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 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 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 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 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 效。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 消
29、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 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30、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
31、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32、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
33、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6行政处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 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3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 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 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 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 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35、会计账目,追回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 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
36、款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 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 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 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37、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38、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39、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
40、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方 式。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7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 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印 制财政收入票据、私存私 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 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审计机关在各
41、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 法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 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 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 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 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 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 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 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
42、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 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 (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 行为。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 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 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财政票据
43、管理办法(2012 年财政部第 70 号令)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 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 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
44、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 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 形成书面 监督检查报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检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
45、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 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局及相关 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 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而未依法移送
46、有权机关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 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组织听证;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区财 政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财政行政 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 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 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47、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 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 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 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 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区财政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 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 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 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承担
48、方 式。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 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序号职权职权 类型类型职权名称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情形担责方式担责方式项目项目子项子项8行政处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 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 和计量标准等行为的处 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年)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49、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 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 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 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 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行政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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