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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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工程欠款起诉书范文拖欠工程款起诉状范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住*联系电话:13*。被告:李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某某旅馆负责人。联系电话:13*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住*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委托被告杨某某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2011年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某某介绍同意为被告李某所负责的某某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某某同被告李某协商
2、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某某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2000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某某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某某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
3、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某最为雇佣方,被告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 致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权某某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杨玉珍诉许春和拖欠工程款驳回起诉裁定杨玉珍诉许春和拖欠工程款驳回起诉裁定_(2009)登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杨玉珍,女。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男,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被告许春和,男。委托代理人唐丙坤,男,河南景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珍诉被告许春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东,被告许春和的委托代理人唐丙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被告承包禹登高速公路王村段,原告投资自己的车辆及工程设备给被告承包的路段施工。2007年6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许春和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被告许春和欠原告工程款522595元,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
5、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2259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应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合同相对方是张荣花,原告是受雇人;二、被告签名的行为不是真实行为,签名的行为是受协迫而为,真正的欠款人不是许春和,以上事实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向法庭举证有,2007年6月25日被告所签欠原告52万余元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2万余元。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是,对欠条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欠条书写人不是被告,而是施工地加油站经营者王洪军,原告没有干工程,被告不可能欠原告工程款,该
6、工程款的所有人应是张荣花,而非原告。原告承认该欠条书写人系王洪军,欠条来源系由于原告欠王洪军油款,在给被告结算时,由王洪军书写。被告向法庭举证有,第一组,2007年3月27日被告与河南省宝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包工程一事。第二组,2007年3月29日被告与张荣花所签施工协议一份,证明被告承包工程后,又将所包工程转包给张荣花。第三组,张荣花给被告出具收款条六张,共计52.3万元,证明被告已付清52.3万元工程款。第四组,张荣花支付工程机械使用费凭证,证明是张荣花支付了压路机、铲车、钩机、拖车等机械设备款的事实,工程系张荣花承包,而不是原告承包。第五组,张荣花支付工程款的
7、付款凭证。第六组,欠条一份,欠条来源系王洪军书写,在原告持有的欠条书写前,王洪军写上不同内容的欠条,让宝天公司负责人许志强签字,由于许志强不签字,才由王洪军书写,被告签字,目的为解围,证明被告根本不欠原告工程款。第七组,张荣花付给王洪军加油款付款凭证,证明内容同第四组。第八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是张荣花承包了该工程,也证明原告与张荣花的关系,即原告系张荣花嫂子。第九组,证人出庭所做的证言,证人闫丙治证明修高速路时经被告介绍,张荣花雇佣自己的挖掘机,被告张荣花均付有钱。许志强证明自己和被告系堂兄弟关系,自己将本单位工程承包给被告,本单位技术人员量了土方后,为了让把土方条换成欠款条,原告和张荣花等
8、人采取堵门的方式逼迫自己打条,由于工程是许春和承包了,在围堵住处一天一夜后,才由许春和打的条子。证人王智民证明原告等人采取堵门方式让许志强在欠工程款条子上签名,许志强不签,让许春和签了。证人王刚证明自己在修王村匝道干过活,张荣花付的钱。证人张荣花证明和原告系姑嫂关系,与被告系熟人关系,许春和将自己承包的王村匝道土方工程转包给自己,原告系自己雇佣人员,每月5000元工资,土方工程是自己垫资干的,工程款包括油款也是自己付的,被告已付清工程款,原告持有的欠条是由于王洪军在自己笔记本上先写欠原、被告工程款52万余元让许志强签字,许志强在围堵大门一天一夜后不签,才由王洪军另写一张欠条,被告签字,欠条自己
9、保管着,被告结帐要条子时,条子已找不着了,欠条在自己笔记本中夹着,怎样到原告手中,不太清楚。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是,对第一组证据劳务合同无异议,能证明原告干活的事实。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此施工协议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被告将款付给张荣花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组证据,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对第五组证据同第四组质证意见。对第六组证据,恰恰证明工程是包给原告,活是原告干的。对第七组证据同第四组质证意见。对第八组证据,张荣花证言不实,是原告承包了工程。对第九组证据,有三个人没有身份证,证人闫丙治、王刚所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证人许志强、王智敏、张荣花的证言能证明被告打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威胁性
10、质。被告认为证人证言客观真实,证明了工程的承包人和雇佣人闫丙治、王刚的证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庭应予采信。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被告出具的2007年6月25日的欠款条,由于原告对书写人王洪军不持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所举的2001年3月27日其与宝天公司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因原告不持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出示的其与张荣花签订的协议,因与其出示的第一份证据相互印证,且张荣花又不持异议,也无提交足以推翻该协议的相反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出示的张荣花的收款条,因张荣花不提出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出示的由张荣花
11、支付的机械设备款、压路机款、铲车、钩机款、拖车款,加油款等,因张荣花不提出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出示的由王洪军书写在张荣花笔记本上的欠条,结合张荣花、许志强、王智民欠原、被告工程款52万余元没有人签名的欠条的证人证言,因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被告出具的对张荣花的调查笔录一份,因与张荣花出庭所做的证言相一致,本庭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证人王智民、许志强、张荣花的证人证言,因与本案关联性强,真实陈述了案件事实,本庭确认其证据效力。对证人闫丙治、王刚、张荣花作的证言,虽无身份证明,但能与其它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庭亦确认其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07
12、年3月27日,河南省宝天投资有限公司将自己应负责施工的禹登高速宣化互通立交匝道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告许春和。2007年3月29日许春和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张荣花,双方签订有施工协议,协议约定:“土方造价每立方拾元,经监管部门、业主验收认可合格后,上报计量签字后为合格。”协议签订后,张荣花即组织施工,其间雇佣了本案原告。2007年6月25日,张荣花组织施工完成工作量52259.5立方,宝天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许志强给张荣花出具了收据,但没有出具欠条。为索要工程款,加之欠当地加油站业主王洪军加油款,张荣花组织人员包括原告在内围堵许志强住处达一天一夜之久,许志强坚持不出欠款条,最终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由王洪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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