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物与担保物权客体分析】 民法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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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民法物与担保物权客体分析】 民法客体摘要:民法物与物权客体物不是同一范畴,民法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一切具有有用性、可控性且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客观存在,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权利,应由民法总则予以规定;物权客体以有体物为限,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以有体物为中心展开的,理应由物权编明确规定。然而担保物权却是一种例外,它是一种对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权利之财产利益的定限支配权,不局限于有体物范畴。只有私法意义上范围确定且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关键词:民法物;财产;有体物;担保物权客体;权利质权民法“物”是物权法理论研究与制度构造的逻辑基础。那么物是什么?20
2、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物的范畴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第104条对“物”作了概括性规定,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113条、三审稿第114条则又回到物权法的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从物权客体中剔除,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以专条作了宣示性规定。最终颁布施行的正式文本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仅作为民事权利客体,而非物权客体。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第一,物究竟是什么?三次审议稿均未对“物”给出一个明确有效的定义。在逻辑学上,定义必须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但前述两条不是在回答“物是什么”的问题,而是在陈述“物包括什么”的事实,“包括”一词隐含的疑
3、问是“除了不动产与动产,物还有什么?”“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是否意味着权利也是物?何谓“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总则既然有此规定,则法律如何具体化网络虚拟财产上之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上若成立物权则如何公示、如何变动?二审稿、三审稿为何又将其从物权客体中剔除?其二,“物”与“物权客体”是同一概念吗?哲学意义上物与人对应、客体与主体对应,因此“物”与“客体”本非同义之语,但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物”与“物权客体”之间就是等同关系。简言之,物权的客体不是物,还能是什么?法律意义上的物源自古罗马法,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试图详细阐述“物”(res)的内涵,开创性地提出有体物与
4、无体物、“不动物”与“可动物”的一般范畴。由此开端,大陆法系关于物的概念经历了“广义物主义”到“狭义物主义”再到“新广义物主义”的渐进式修正过程,形成了迥异的多极化的物权客体理论,并引发了“财产法”与“物权法”名实之争。一、“泛物主义”凡自由人外之客观存在皆为“物(res)”。一方面它将客体和客体上的权利统归为物的范畴,实体物与实体物上的权利如用益权、继承权、役权、债权等处于平等的客体地位;另一方面它强调权利主体只能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人”,而将奴隶也归为权利客体,可见其厚重的时代烙印。“物”(res)在罗马法上外延极其宽泛,甚至连“财产”(patrimomium)都属于下位概念。物(res)财
5、产(patrimomium)有体物(corpus)三者之间是渐次种属关系。二、“物必有体说”“物必有体”乃德国民法典的创举,有体就是有形,看得见、摸得着等为五官所觉及之客观存在者就是有体物。尽管德国民法典否认特定财产权利成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但观念上依旧承认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并且将权利质权规定于担保物权中,使得物权的体系设计与“物必有体”有所背离。德国民事诉讼法更是将物扩展到了无体物和权利。三、“物必有体修正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但不限于具有实物载体的有形物,而应包括能为人所控制的无形物,如电力、热磁场、虚拟物以及部分财产性权利等。纵观域外立法,对“物必有体”修正的方法有三:一是例
6、外列举法,在有体物之外罗列其他物权客体。如1912年施行的瑞士民法典第四编“物权法”的建构基本以有体物为纲,第713条例外承认自然力作为所有权之客体。二是法定拟制法,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128条、第1129条便是采用拟制方法将有体物的外延拓展至自然力、无记名有价证券中体现的请求权和其他无体权利。三是外观准用法,即根据某些权利附着之客体来确定该权利与客体同其性质,如马耳他民法典第310条规定,永租权、不动产用益权或使用权、地役权、涉及不动产的诉权因附着之客体为天然不动产而现实地成为不动产之重要内容。四、“财产利益说”物的本质在于价值性,物权是对财产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财产外在形态的支配
7、。一切能用金钱衡量且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皆为物。因此,物成为财产的代名词,物权法处于财产基本法地位。此一论断显然是吸收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英美财产法的立法经验,最大限度地扩张物的范围,形成一个包罗万象的物权法。1991年魁北克民法典便是财产法的典范。以上学说共同的缺陷就是将民法中的物与物权客体的物相互代换、交替使用,以致出现以下二难悖论:在物权与债权二元财产结构下,将物权客体扩大为财产利益使得物权法过于臃肿,将物权客体局限于有体物则财产法范围严重缩水。大陆法系通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知识产品)及人身利益。然而,民法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非同等概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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