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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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权力和责任清单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 年 9 月 29日广西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5 月 30 日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
2、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 实施对象 和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木质纤维板、刨花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条件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本) 、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610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桂政发2009108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桂政发201344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488 号)的相关规定:(一)符合国家、自治
3、区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中/高密度纤维板项目达到 1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木质刨花板项目单线 5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二)具备与木材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申请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6109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桂政发2009108 号) ,结合木材加工行业实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原件);(二)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原件)以及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
4、;(三)木材经营(加工)固定场所和集材场地 经营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证明) ; (四)木材经营加工场地现场查验审核表(原件);2(五)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提出项目建设的审查意见。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 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不收费。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
5、,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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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 权利 以及 责任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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