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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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9、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县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序号权力类权力类 别别权力名称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责任事项依 据据承办机承办机 构构追责范追责范 围围1行政许 可中介机构从 事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 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 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第三条 除会计 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
2、取由财政 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
3、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 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 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 一条。会计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 人、具体 承办人22行政处 罚对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规定行为的 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
4、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 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 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 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5、的,五年内不得 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办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
6、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7、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33行政处 罚对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 的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
8、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
9、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44行政处 罚对授意、指 使、强令会 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
10、 报告或者隐 匿、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的 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
1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
12、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55行政处 罚对企业和个 人隐瞒应当 上缴的财政 收入、截留 代收的财政 收入等违法 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 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
13、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14、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
15、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66行政处 罚对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规 定行为的处 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 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资金 10%以上
16、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 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理、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
17、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18、。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77行政处 罚对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规 定行为的处 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19、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 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 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 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 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 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 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处
20、理、处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3 年财政部令第 70 号)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 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 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 规定生产、
21、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 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 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22、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 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 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
2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 监督股单位法定 代表人、 分管领导、股室负责 人、 具体承办 人88行政处 罚对单位和个 人违反财务 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 政资金或者 其他公款的 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 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 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 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
24、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 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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