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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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关于修订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院、部、处、委、办、馆、会、重点实验室、中心、公司、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 36 号令)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苏教规20112 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经校务会研究批准,现印发给全校,请遵照执行。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国有资产 管理 办法抄 报:
2、教育厅财务处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及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包括学校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建设以及接受捐赠、调拨、自制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所有资产。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固定
3、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推动学校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的科学运行机制;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五条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奖惩制度等。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全额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服务中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依照相应行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学校所属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作
4、为学校固定资产组成部分,依照本办法管理,年度终了将本年度增减的固定资产总额报资产管理处。第七条第七条 提倡勤俭办学,努力避免固定资产闲置浪费,挖掘现有固定资产潜力;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效益,鼓励“专管共有”,提高使用效率。第八条第八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须将所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给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 校长对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科技处等部门分别是学校固定资产、图书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5、。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二)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现学校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三)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以及账、物等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网络,按管理权限办理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相关处理;(四)促进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参与
6、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论证,推进共享、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工作;(五)推进存量固定资产有效利用,调剂和处置闲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六)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管理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报批和管理工作,督促资产收益的收缴;(七)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八)对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九)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部、处)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院(部、处)级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院(部、处)下属的系
7、(室、科)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基层单位,须配备一名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二)正确运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信息;(三)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调试以及日常维保工作;(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物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六)根据学校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七)负
8、责本部门离岗人员固定资产清理与收缴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务和审计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监督体系,对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9、。(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六) 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一) 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以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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