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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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证我市地基基础检测质量,规范我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细则 、建设部第 141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南京市建委关于使用“南京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开工告知登记系统”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5)702 号) 、关于加强我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8180 号)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南京
2、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南京地区(含郊区、郊县)从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
3、应的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检测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单独建立不合格台帐。第四条 我市所有地基基础静载检测项目在外业进场施工前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检测信息,准确地将相关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项目信息等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将通过授权获取有关项目开工和合同信息以便为执行自律公约提供依据。第五条 自觉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1113号文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文件,抵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为保证检测质量,考虑到南京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南京地区地基基础检测收费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检测综合成本价;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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