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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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宜丰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宜丰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小型水利工程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全县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具体是指:(一)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10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100 万立方米(不含
2、)的小(2)型水库。(二)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流域面积大于等于 10 平方公里,小于3000 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标准小于 50 年一遇的 3 级以下堤防。(三)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 20 立方米每秒100 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 20 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四)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 1 万亩、除涝面积 3 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坝、机井、2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 1000 千瓦的泵站等。(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 200 立方米1
3、000 立方米(不含)的 IV 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 200 立方米(不含)的 V 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六) 小型水电站。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创造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走向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的健康道路。第四条 各乡镇(场)水务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
4、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和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建管和用水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工程长期正常运转。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场)水务站负责该3乡镇(场)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跨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单位一方的乡镇(场)水务站或县直专管单位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七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专业化、集体化、社会化等基层水利管理组织,
5、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乡镇(场)水库和堤防工程管理所、农民用水协会等基层水利管理组织,选聘管理人员。创建社会化、专业化等中介管理机构,通过委托、竞聘、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八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在行政上由当地乡镇(场)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组织领导,在业务上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场)水务站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各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组织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户服务。第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场)水务站的主要职责:(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
6、管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全面管理工作,促使水利工程向良性运行发展。(二)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发展规划,进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效益。4(三)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四)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协调小型水利工程的关系。(五)负责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建设和管护项目的审查、审批、指导、监督、验收。列入乡镇(场)级项目的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水务站负责组织,列入县级项目及以上
7、项目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组织。第十一条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管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二)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村级组织管理、村民自治管理、经营合同管理”等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切实履行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管理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和管护计划,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技术,节约用水,降低能耗,扩大灌溉效益。(四)坚持水利工程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
8、,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5(五)负责建设和管护项目的规划、设计、报批、筹资、实施、验收和管理。(六)服从水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建管和用水管理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工程技术改造,改善工程管理条件,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第十三条 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合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9、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职责。1、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负责水库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随时掌握水库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日常和汛期检查、巡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水库大坝内外坡、坝顶、溢洪道、涵管、启闭设施等日常管护。执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度汛方案和用水调度方案,做好灌溉用水及防汛抗旱等工作。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
10、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随时掌握工程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搞好日常和汛期巡查,建立6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制订和执行用水调度方案,做好灌溉用水及防汛抗旱等工作。3、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工程管理职责和管理界限: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和防汛等工作。严格按照水利建设基本程序、“四制”要求和有关规程规范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随时掌握工程汛情和工情,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及信息,搞好日常和汛期巡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修养护、消除工程缺陷,维护工程完整。制止及上报涉河违法违章行为(如采砂、炸鱼、植树、种菜、排放超标污染物、倾倒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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