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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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2015 年年 5 5 月修订)月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各单位。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
2、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火灾风险自担”的消防工作机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组织第五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南昌大学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
3、组成,各司其职。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违规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第九条 学校各机关处室、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独立学院、附属单位、业务单位、校有产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驻校各单位均为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其下属单位为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各消防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第十条 各消防责任单位应设消防安全联络员,培养
4、消防安全明白人,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各消防责任单位应依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和学生义务消防组织。第三章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二)批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及时处理涉及学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与学校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 分管学校
5、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检查、监督、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二)拟订学校消防
6、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三)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四)检查、监督消防设施的使用,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检测和维修;(五)审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二级消防责任单位按照规定落实好消防安全制度;(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七)协助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八)协助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对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九)推进
7、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十)督促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验收手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十一)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十二)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工作隐患台账;(十三)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四)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第十五
8、条 学校二级消防责任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统筹安排;(二)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联络员、明白人,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工作职责;(三)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每年与下属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六)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确保消防设施配置完好有效并做好登记;(八)制定消防控制室值班岗位职责,
9、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九)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方案,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十)按照规定程序和措施处置火灾事故。第十六条 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义务消防队员,是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础,由二级单位下属单位各岗位人员组成,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规;(二)熟悉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做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三)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10、畅通;(五)做好每日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按要求记录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和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各相关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保卫处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2、开展学生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3、加强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二)学工处加强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各学院1、加强学生公寓(宿舍)内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11、和消防演练;3、制定学生公寓(宿舍)消防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四)后勤保障部监督和检查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部门日常消防工作,严格要求物业服务部门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五)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部门1、保障公共部位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2、维护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学生疏散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第四章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与各二级消防责任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第十九条 学校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宿舍)、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
12、由后勤服务集团物业服务部门负责,建筑物室内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校有产业和驻校单位所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由校有产业和驻校单位负责;学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家属宿舍的消防安全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第二十条 消防责任单位、个人出租或租赁经营的房屋,消防安全工作由单位或个人负责。当事双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租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书。第二十一条 各消防责任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
13、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报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或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二十三条 各消防责任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都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审
14、核、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各项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准开工。工程竣工后,须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工程的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检查、监督。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于生
15、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并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图书馆、教室、音乐厅、室内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其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宿舍)、图书馆、教室、音乐厅、室内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6、,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封堵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二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
17、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十条 各消防责任单位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五章第五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依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消防法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备案后,确立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下列情形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教学楼、校医院、室内体育馆、室外体育场、音乐厅(会议厅)、学术交流中心、专家楼、后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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