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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 薪酬核定规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指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中列入南宁市委、市政府或南宁市国资委党委、南宁市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南宁市政府授权南宁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企业负责人年薪指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以下办法确
2、定:W 基本年薪= P基本年薪T基本年薪其中:W基本年薪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P基本年薪为基本年薪基数,按照南宁市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上年度南宁市本级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由南宁市有关部门确定;- 2 -T基本年薪为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分 9 档(见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根据企业考核年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指标对应的 4 个规模级值中两个最优级值确定。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各划分5 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规模级值(见规模级值表)。计算时,按照企业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数据
3、,确定每个指标对应的规模级值,4 个规模级值中选择两个最优规模级值,该最优规模级值组合对应的系数即为企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如考核年度企业出现亏损,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特点以及亏损的具体情况下调 1-3 个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等级。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序号最优规模级值基本年薪调节系数1AA2.002AB1.903BB、AC1.804BC、AD1.705CC、BD、AE1.606CD、BE1.407DD、CE1.208DE1.009EE0.80- 3 -规模级值表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数据规模级值数据规模级值数据规模级值数据规模级值200.00(含)亿元以上A100.00(含)亿元以上A
4、100.00(含)亿元以上A10.00(含)亿元以上A20.00(含)-200.00 亿元B10.00(含)-100.00 亿元B10.00(含)-100.00 亿元B1.00(含)-10.00 亿元B2.00(含)-20.00 亿元C1.00(含)-10.00 亿元C1.00(含)-10.00 亿元C0.10(含)-1.00 亿元C0.40(含)-2.00 亿元D0.20(含)-1.00 亿元D0.20(含)-1.00 亿元D0.02(含)-0.10 亿元D0.40 亿元以下E0.20 亿元以下E0.20 亿元以下E0.02 亿元以下E新设立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南宁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
5、、功能定位及行业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以下办法确定:W绩效年薪= W基本年薪P绩效年薪T绩效年薪 其中:W绩效年薪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绩效年薪, 每年核定一次;W基本年薪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P绩效年薪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取值范围为 0-2;T绩效年薪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 0-1.5。T绩效年薪计算办法为:- 4 -T绩效年薪= NG绩效年薪H 绩效年薪其中:N 为企业功能类别系数,根据企业功能类别确定(见企业功能类别系数表)。企业功能类别系数表序号企业功能类别企业功能类别系数1商业一
6、类1.202商业二类1.08 3商业三类1.20 4公益一类1.00 5公益二类1.08 G绩效年薪为绩效年薪规模系数,根据企业考核当年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确定。G绩效年薪的计算办法为:G绩效年薪=(z+x+j+y+r)5z 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 0.7128Z0.088,最低值为 0.5,Z 为考核年度企业年末总资产(单位:亿元);x 为所有者权益规模系数,x=0.8894X0.072,最低值为0.5,X 为考核年度企业年末所有者权益(单位:亿元);j 为营业总收入规模系数,j =0.7920J0.093,最低值为 0.5 ,J为考核年度企业营业总收
7、入(单位:亿元);y 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1.2248Y0.068,最低值为 0.5,Y 为- 5 -考核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单位:亿元);r 为在岗职工规模系数,r= 1.0880R0.091,最低值为 0.5,R 为考核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单位:万人)。H绩效年薪为宏观调节系数,由南宁市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宏观政策环境、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社会贡献程度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整体效益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H绩效年薪最高值为 1.20。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按以下办法确定:W任期激励收入=(W任期年薪总额30%)P任期激励收入其中:W任期激励收入为企业主要
8、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W任期年薪总额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额。对任期中受到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的企业负责人,在计算其任期激励收入时,被扣减的绩效年薪不予加回。P任期激励收入是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取值范围为 0-1。第七条 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中涉及的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均采用经南宁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财务决算数据,相关数据在计算时均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6 -第八条 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任职岗位、
9、责任、风险等因素,按照权责利相适应、合理拉开差距、消除平均主义等原则,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拟定。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同级职、同待遇。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总经理等)的分配系数为 1.0;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控制在 0.6-0.9,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 1.4(含)以上的企业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的平均值不超过 0.85,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 1.4 以下的企业副职负责人分配系数的平均值不超过 0.8。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分配系数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10、第十条 南宁市国资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企业规模及效益增长情况等因素适时对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办法以及分配系数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在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的下一年核定。考核当年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支付。南宁市国资委下达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标准后,企业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当年实际应发放薪酬进行调整。- 7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原则,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
11、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效益增长幅度。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应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考核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时薪酬方案的执行时点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新任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从任职时点的下一个月开始执行新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对任职时点当月已中止原单位工资关系的,可从任职当月起执行新任职岗位薪酬标准;如因特殊原因经有关部门批准延缓到任的,从实际到任的当月起执行新任职岗位的薪酬标准。(二)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新任、调离)或退休时点,以南宁市委、市政府文件时间为准;如需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则以企业决议文件时间为准(企业履行内部程序,
12、原则上应在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名文件时间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如相关文件对任职时间另有规定,以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十五条 企业因发生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决策失误、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等受到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以及出现其他违反南宁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 8 -减发或全部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副职负责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对本企业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负有责任,或存在严重过失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受到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减发或全部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中由南宁市国资委派出人
13、员担任的股东代表、董事参照南宁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或参与提出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报南宁市国资委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董事会、企业股东会,并将决定结果报南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八条 停业、生产经营不稳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企业,由南宁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考核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南宁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规模及效益情况、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其中,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基数的 1 倍以内,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 2 倍以内。除薪酬标准的确定方式外,其他管理按照南宁市国资委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南宁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相关决定,并做好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本规则与南宁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其他规定同时施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下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含授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南宁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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