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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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取得危险化学
2、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2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和不带储存经营三种。第四条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
3、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市安监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条第(二)、(三)的经营许可证审查(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况实行“一事一委托”。第六条第六条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
4、3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
5、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除票据贸易经营企业外);(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4全生产条件。第八条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应符合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相关规定。带储存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
6、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九条 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应建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第十条第十条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
7、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四)企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5第三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一)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件(附件1)一式二份;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零售店面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
8、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零售店面的经营企业应提供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价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8.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9.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二)带储存经营的企业、仓储经营企业6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文件一式二份;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4.经营(储存)场
9、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产权证明(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8.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9.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提供:(1)剧毒化学品“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2)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10.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制
10、件)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71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带储存经营企业还应提供:(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复制件);(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一)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如董事会决议等)和企业名称预核
11、准通知书(复制件)或营业执照(复制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和相关任职证明;变更企业住所地名的,需提供地名办等有关单位证明;(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企业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或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按照首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资8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
12、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1.不带储存经营的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的材料:(一)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其它资料按照首次申请材料提供。(二)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同时提交经营许可变更和延期申请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细则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
13、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9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应明确品名。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时应将资料装订成册(除安评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外);所有复制件应确认与原件一致。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市安监局网上申报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核对无误后,确认
14、上报并打印,连同其它文件、资料一并送当地县(市)、区安监局。(二)由市安监局或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审批、颁发证书的(除市安监局委托审查外),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发证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市安监局负责现场审查的,县(市)、区安监局应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监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三)由市安监局委托县(市)
15、、区安监局负责审查的,10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签署“经现场审查,符合安全要求,建议发证。”的明确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县(市)、区安监局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经营汽油加油站(首次申请除外)和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时应聘请市安监局专家库中至少 2 名具有相应特长的专家,完成审查后,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和其它申请文件、资料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对申请文件、资料的
16、齐全性和审查结论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后,打印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带储存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县(市)、区安监局在完成审查后,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附件 2),并将打印好的经营许可证一同上报至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审查结论在经营许可证上加盖公章。企业申请资料留县(市)、区安监局永久存档。县(市)、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实施的审查工作负责。市安监局对各县(市)、区安监局受委托审查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市)、区安监局应至少有 2 名具有行政执法11主体资格且相对固定的行政审批人员从事审批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17、责人、企业住所地名的,发证机关可以仅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省未制定有关申请文书之前,基本沿用原有格式。其中审查表的分类如下:(一)不带储存(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 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二)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企业,使用附件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使用附件 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四)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 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第五章 安全
18、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应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对店面零售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附件7)的形式进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仓储经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12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由所在市场统一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材料结论应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要落实的,还应提供整改确认书。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19、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五)许可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明确品名);(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最终审批日期,有效期三年;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20、13(七)证书编号:格式:1.市安监局发证:甬市*安经(YYYY)QQQQ;2.县(市)、区安监局发证:甬*安经(YYYY)QQQQ;其中:*表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代号,YYYY 表示发证的年号,QQQQ 表示区域发证流水号;(八)发证机关;(九)有效期延续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半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市安监局。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安监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
21、、颁发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市安监局已受理但有效期满还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安监局14提交当地安监局出具的已经停止经营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出具的停止经营承诺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包括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延期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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