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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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附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管理规范管理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第四条第四条 风
2、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2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任务职责任务第六条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
3、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第八条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第九条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3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4、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条件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
5、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4(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
6、 2-3 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 9 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6 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5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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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 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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