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武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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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和登记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提交的正式文本应删除【 】内文字。武侯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武侯区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参考范本提纲)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此章程。此章程
2、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不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XX 省 XX 市区、县XX 街 XX 号)【住所必须与房地产权证、场地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协议或合同上的地址相一致】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必须载明: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的。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六条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1)办学层次及形式【载明:学前教
3、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普通全日制、业余】 (2)专业设置、学制(三)招生对象及区域(四)办学规模载明班额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两人以上且具有法人条件),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出资比例为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
4、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审批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园)长负责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单
5、位的决策机构是校理事会,共 (5 人及以上)人,任期 5 年。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并报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任期 5 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职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6、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7、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第二十
8、条 本单位校长(或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 1 人)其成员为 (奇数)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 名监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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