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 (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 (1999)129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 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 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 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 的
2、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 (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市 _县_街道_巷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 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 经_批准,并领取了_许可证。(二)_。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 事会成员为_人,董事由出资
3、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 ,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十)_。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
4、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l2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 出席董
5、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 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 效。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 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 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
6、财务;(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 (校长、院长)予以纠正;(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 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 。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7、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 、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 范围。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 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 使职权。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董事
8、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
9、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 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单位宣告破产。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年_月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