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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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第三
2、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必须
3、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
4、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1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 2/3 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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