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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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案情案情 原告:李家鸿,男,66 岁,广西大学副教授。 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6 月 30 日,徐君慧等人与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被告于 1993 年 12 月 30 日前出版由徐君慧任主编、原告李家鸿及黄南津任副主编的实用分类典故辞典一书。此后不 久,该书编委会名单随书稿一并送给被告。1993 年 9 月,在书稿付印前,该书副主编黄南津又抄了一份编 委会名单交给被告负责此书的责任编辑。1994 年 5 月。黄南津发现所送样书上李家鸿的名字有误,印成了 “李家洪”,即向被告方的有关人员提出异议,但未得到被告
2、重视。不久,该书即对外发行。此后,原告李家鸿 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组织人员对库存的该书署名失误处进行了改正,也承诺今后该书再版时予以校正。 但被告有关人员在向原告李家鸿表示歉意时不够冷静,结果不欢而散。原告李家鸿在要求被告采用书面形 式道歉的意见被拒绝后,于 1994 年 8 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在出版的实用分类典故辞典 一书中,过失将其名字“李家鸿”印错为“李家洪”,致使其身份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 式赔礼道歉,采取措施更正,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0 元。 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辩称:原告的名字有误,是因补送的编委会名单原稿有误,责任不在本社。本社在 得知有误
3、后,本社有关人员已向原告当面陈述事因,表示了歉意,并对库存书署名失误处作了更正,还承诺 今后重印时校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审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图书出版合同中,被告明知在出版的书中将原告名字中的 “鸿”误印成“洪”字,仍对外发行,主观上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身份处于不稳定状态,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向被告交涉后,被告已采取措施更正属实。被告提出原告的名字有误,是因补送的编委会名单原稿 有误,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原告索赔可酌情考虑,但索赔 5000 元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 199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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